国籍法明确界定「品行不端正」 内政部:未再犯可申请
针对民团抗议「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申请归化者须具备「品行端正」要件,内政部27日表示,已依客观事实及社会大众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为价值,订出认定原则,明确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从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台陪酒等8项情形,且外国人遭查获后2年至3年内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请归化。
内政部今日表示,检讨修正「国籍法」目的,主要为保障人权、维护婚姻移民权益,并解决外国人归化我国国籍实务上的问题及延揽优秀外国人才,而规定申请归化者须具备「品行端正」要件,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而外国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为,在查获后2年至3年内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请归化,但若删除「品行端正」规定,外国人从事或媒合坐台陪酒,或猥亵色情按摩等,无观察期即可归化我国国籍,易遭社会大众误解我国降低归化标准,纵容从事我国人所难以认同行为的外国人入籍。
针对移盟主张外国人申请归化得保留原国籍,内政部表示,外国人申请归化若无须丧失原有国籍,可能产生对国家忠诚疑虑及双重国籍权利义务冲突,像是犯罪司法管辖权争议等,因此单一国籍之政策不宜骤然取消,应逐步放宽,而「国籍法」修正草案仅对我国有殊勋或有助我国利益的各领域高级专业人才申请归化,始规定无须丧失原有国籍。
另外,内政部也说,为避免发生已先丧失原有国籍,却无法顺利归化之困境,草案已修正许可外国人先归化,再补提丧失原有国籍证明;而申请归化的条件也已经放宽,对于与本国籍民众结婚的外籍配偶,经法院核发民事保护令后离婚未再婚,或是丧偶后、未再婚并扶养配偶的父母,以及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我国籍子女有扶养事实、行使负担权利义务、监护或辅助等情形,均得申请归化,充分保障弱势移民。
至于移盟希望放宽已婚未成年子女以较宽松规定随同归化,内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结婚后已有行为能力,与配偶共营婚姻家庭生活并负担教养子女责任,并无须由其父或母教养照护,随同父或母取得我国国籍共同至我国生活,故已婚的未成年子女仍不宜冒然予以随同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