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战会论坛》imB栽了!谈新创适法性大不易(庄嘉宏)

imB借贷媒合平台制造虚假债权、同笔借款重复上架等诈欺疑云,以投资为名但本质为吸金的「庞氏骗局」,刑事局将主嫌曾耀锋移送法办。(翻摄照片/林郁平台北传真)

P2P网路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科技金融(Fintech)的一环,是透过网路平台在线上直接媒合借方与贷方达成借款,消除以往贷款须透过银行中介的模式,为网路科技改变传统金融的例子之一。台湾约略于2014年开始引进,其中,「imB不动产借贷媒合平台」于2015年由「台湾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线上平台所撮合的每一笔借贷均有不动产作为担保为号召,与前述的传统P2P借贷仅提供借方与贷方于线上撮合的机会不同,对借款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因此在成立后迅速打响知名度。

讵料,近日却爆出imB借贷媒合平台制造虚假债权、同笔借款重复上架等诈欺疑云;对于借款的获利保证,更遭指控系以后来投资人所支付之资金,挪作先前投资人之红利,亦即,以投资为名但本质为吸金的「庞氏骗局」,种种负面消息再度引起对P2P产业适法性的广泛讨论。

P2P借贷在中国起步较台湾早,蓬勃发展一段时间后也陆续传出吸金、卷款及逼债等社会新闻。2015年立委因P2P借贷在中国歪风不断而质询过金管会,金管会便发函各业者,要求不能违法。当时笔者恰好服务于P2P产业,便反过来使用行政法上行政指导的概念,主动去函金管会,表达愿意遵守法令,请金管会予以行政指导并开示需遵守的法令为何等。于是金管会邀集各家业者「秘密」开会,笔者是出席代表之一。

记忆犹新,当时达成的管制共识乃借由银行公会去间接约束P2P业者,例如透过修改银行同业公会与P2P合作时的自律规范,间接地让P2P业者也达到自律、遵守法规的效果。金管会并要求联征公司也提供相应的协助。

金管会采用间接管制的部分原因是一旦纳管,光是P2P业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个人资料串接,便需适用最高规格的资安防护,P2P业者多半难以负担此等建置成本,于是改用上述方式,配合P2P业者筹组同业公会制定自律规范,企图使产业健全化。附带一提,P2P一直没适用监理沙盒,一方面出于在当时已非太新创的科技,另一方面则因放进监理沙盒的法律成本太高,光是某大律师事务所的报价就200万元起跳,实在不是每家业者负担得起的。成本问题一向是新创产业在发轫时的硬伤。

而P2P业者最终没能仿效联征中心模式,互相搜集各平台借款人的征信、还款纪录等信用资料,集中成为信用资料库并加以使用,亦即建立起业者之间横向征信的合作,则是因为一旦进行横向征信,各家业者营运状况的好坏,便一目了然,商场如战场,彼之长我之短,皆为秘密。也因此直接导致P2P目前对于借款者信用膨胀难以觉察,例如在A平台借款后又去B平台举债,在缺乏业者间横向征信的情况下,借贷平台很难早期发现。也因此使借款需求的真假,缺乏其他验证机会,仅能凭借P2P业者经营上的诚信去做把关,进而使不肖业者有制作假债权或重复上架同笔借款诈骗投资人(贷方)的契机。

回头来说,在新创的领域,有时候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管了之后,产业就有可能发展不起来,试想,在商业模式尚未成熟、获利也非稳定的领域,管制与否、何时开始管制、管制的程度到哪?势必都不好拿捏。举例来说,Uber和滴滴打车的叫车服务平台,若是新创阶段一定不适用现行法令而绑手绑脚,那也不会有今天成为独角兽企业规模的机会。

偏偏新创科技要变质成犯罪渊薮太容易了,因为敢于尝试投入资金的,有大部分是背景复杂的资金来源,例如博弈、电诈、地下金融等,背后资金的复杂,某种程度上影响该新创产业的走向,这种资本复杂性的反噬,在P2P、虚拟币、NFT、直播等领域,不胜枚举了......。

因此,政府假如真心想扶植新创科技,健全大胆的贷款机制,例如高额度、低利,且容许错误等等,是最基本的。现行的青年创业补助或青年创业贷款,核准额度不过200万元上下,光建置一支APP都不够烧,何况后续运营。比现行贷款机制更为健全大胆的贷款方案确实有其需要,资格审查从严、贷款额度从宽,更为友善的融资环境,才真的有办法让好的创意团队茁壮,避免在对外寻求资金时产生变质。

此外,新创科技原本就是披荆斩棘的产业,无法规可管制是当然的道理,这绝非立法落后,而是新创太快,举例来说,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在2022年初,一跃成为新兴的投资产品,但迄今国内与之相关的硕博士论文可能还没几篇,这个产业却已经开始退烧了。试想,如果连新创的法律上定性都要研究半天,如何能够要求守法?要守哪些法?

也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单位与其花钱建置数位发展部,倒不如建置「新创在法律领域的快速反应小组」,主动搜集市场上出现的新创模式,快速地公布作业标准或方针。对于新创科技,法律必须及时支援,这才是新创健全化的基石。快速反应小组可以用「主动挂件换取日后阻却违法」的方式去构思,毕竟搜集市面上有多少新创,是庞大的工程,政府仅需建置窗口让新创们主动地挂件、受检,自然事倍功半。

另一方面也可使新创事业在萌芽时期减少来自政府出于不理解新创内容的担忧与干扰,新创主动申请受检,换取成长茁壮的空间,可谓两全其美。各大学院校的法律系所也可以主动建置此类快速反应小组,扮演新创产业的法律顾问角色或政府指导新创产业的智库幕僚,大学系所有偿地受新创产业委托出具研究报告,作为经营方针或日后政策走向的参考,也符合产学合作的当前潮流。管制方法用对,科技新创绝非破坏力惊人的洪水猛兽。

(作者为台湾国际战略学会副研究员,国战会专稿,本文授权与洞传媒国战会论坛、中时新闻网言论频道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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