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福安矿业2.5亿矿石开采特别税 最高行政法院撤销确定
花莲开征矿石特别税,业者认为调幅过高提起行政诉讼。(图为矿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本报资料照片)
花莲县议会在2016年6月28日公布自治条例,在第6条规定以每公吨70元计征矿石开采特别税,为旧法规定的7倍,2017年及2019年福安矿业因此被花莲县地方税务局核定2亿5282万1030元的税金,经提告后,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撤销处分,由花莲县议会审议修正自治条例,决议如何重新计算税金。全案确定。
花莲县地方税务局以福安矿业在2017年及2019年在花莲县境内分别开采矿石1612789公吨、100公吨、963060公吨,1035780公吨,按2016年6月28日制定之花莲县矿石开采特别税自治条例核定课征矿石开采特别税应纳税额1亿1289万5230元、7000元、6741万4200元及7250万4600元,福安矿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花莲县地方税务局对福安矿业在花莲县境内开采矿石之行为课征特别税,并非法所不许,但课税金额究为若干,尚待花莲县议会就自治条例第6条所定税率重新议决,判决将花莲县地方税务局的处分撤销。
花莲县地方税务局不服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自治条例施行期间未届前,以废止旧法另订新法达到对旧法修法之实质结果,迳将税率提高7倍,违反地方税法通则的规定,所以自治条例届期(2017年1月13日)前之税额每公吨70元为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虽然自治条例实施期间已届至,但实施期间内福安矿业之开采行为已完成,核课本件矿石税之法规范规制效力仍然续存,故于此范围内,仍得由花莲县议会依自治条例第6条之修正。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的自治条例应为如何之调整及应为如何之调降,都有待花莲县议会审议修正自治条例,司法尚不能逾越代为决定,花莲县地方税务局宜商请花莲县议会审议决之,以免贻误核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