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镇/【少事法修正】走偏就是坏孩子?用对方法导正非行少年

▲有些青少年因安置期已结束,辍学在外而产生非法行为,若能修正安置期间,待到学业告一段落,对于导正青少年的偏差行为较为有利。(图/视觉中国CFP)

少年的问题,不是几个法条定规一下,他们的偏差行为就能导正了。笔者接触少年个案30余年,对于青少年在这个世代中的种种违常行为,有很深的感慨。盼望立法院在修正《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时,能针对以下一些问题,做些修正。

譬如第3条第2项关于少年虞犯范畴,也应列入「不服亲人管教,甚至咒骂或殴打父母者」。目前孩子都生得少,家人过于宠溺小孩,给他们的外控太少,以致他们对长辈不再像过去那样懂得尊重。青少年有时为了使用手机常会与亲人翻脸,甚至造成人命。如果能够给予这些青少年一点刑责,从法律的「外控」(收押进入少观所),让他们学会「内控」(自我约束),三个月或半年的「震撼教育」,因为懂得面对人生困境,他们就会「经一事长一智」,再责付返家时,以后的行为就比较不会失控

此外,据我观察,有很多父母对于教养儿女有无力感,问题出在整个社会在变动,到处都崇尚自由,加上父母没有从孩子年幼时就管教得当,孩子逐渐被养成「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小皇帝性格。当家庭已失去管教功能,如果不借助法律的力量,给青少年一些规范长大后,他们就会变得无法无天。届时,犯罪后,再把他们关进成人监狱,因为恶性、恶行已养成多年,政府要花加倍的力量来约束他们,且那时在狱中教化已缓不济急,无力回天了。

另外,对于第82、83条的少年过去前科纪录涂销的问题,应该可以从执行完毕二年,修正为一年或高中毕业。现在国民义务教育已经到高中,有的青少年在执行安置期间,已改头换面,高中毕业后考军校警校或就业,但一旦被查获前科,就会被排除在外,相当可惜。

根据第55-2条,安置期间一期为两年,但只可延长一期。其实有些青少年被安置4年,仍然无法从高中毕业,但因安置期已结束,辍学在外恐产生非法行为,若能修正安置期间,可以待到学业告一段落,对于导正青少年的偏差行为较为有利。

第52条,少年可裁定到福利机构,但目前有些教会机构或福音机构(像基督教更生团契)也都愿意收容青少年,予以导正,建议可把教会及福音机构列入,也许效果会比安置机构更好。多年前曾参访以色列,他们对于少年虞犯采「四加一」的处遇,法院栽定一个青少年虞犯与4个大学生一起生活,政府负责资助大学生的生活,但赋予他们在日常生活管教这名虞犯的责任结果显示,青少年虞犯因每天与大学生生活在一起,两年后,不仅行为举止导正,心性更新,且愿意继续升学,得以开展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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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镇,基督教更生团契总干事,中央警察大学、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硕士,后进入旧金山神学院,研究「人类犯罪之源由及治本对策」,目前以基督教信仰从事犯罪防治、矫正、修复工作。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