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法修正三读 保母须登记管理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11日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条文,将原本法案名称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并明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务者,要有相关证照或相关科系毕业,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违反者将处以6000到3万元不等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

法案新增各县市政府应建立审议组织,研议家托育服务内容,建立运作管理机制,儿童要由三等亲亲属以外的人员,在居家环境中提供的收费托育服务,才能算居家式托育服务。而提供居家托育服务的人,应该向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提供居家托育服务者,必须年满20岁、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或高中以上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科系毕业,或修毕保母专业训练课程、领有结业证书;提供居家托育服务者的登记、辅导、收退费基准等,由内政部订定。

如果提供居家托育者没有按规定登记,将处以6000元到3万元罚缓,且可按次连续处罚;若违反收托人数、登记和辅导结果,列入应改善而逾期未改善,同样处以6000到3万元罚缓,可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处罚3次后仍未改善可废止登记。

另外,政府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如何登录儿童及少年事故伤害资料,以及建立儿少游乐设施玩具交通载具标准和管理,短期补习班安亲班接送车、公私立学校校车,都要纳入管理。为了新法缓冲期,法案明定居家托育服务相关规定,在法案公告后3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