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式烟品闯关「有法可挡」? 民团:罚锾太低无关痛痒
立法院即将审查修正《烟害防制法》,力拼纳管电子烟,但对于近2年新兴的加热式烟品,却因形状非烟品,加上燃烧时不会产生焦油,恐无法纳入电子烟修正细则,恐成为修法大漏洞。卫福部长陈时中今(18)日出席立法院卫环会时表示,卫福部对于加热式烟品的态度为「不允许合法」,虽然目前无法条禁制,但未来可用第14条,开法闯关新兴烟品。
《烟害防制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但董氏基金会烟害防制组主任林清丽表示,加热式烟品形状多元,有原子笔或胶囊状,「就是长得不像烟」,若政府要依第14条开罚,还有很多解释空间。
此外,就算烟商真的被依14条开罚,裁罚金额也只落在1000至5000元之间,对于年营收2000亿的烟草公司,根本不痛不痒。
▲董氏基金会烟害防制组主任林清丽建议应将加热式烟明确定义。(影/记者严云岑摄)
「部长的观念是对的,但方法错了。」林清丽表示,卫福部若要落实烟害防制,最好的做法是「纳法管理」,在修法版本的第2条中,第一项是定义传统烟品、第二项定义电子烟,现在只要加第三、第四项,分别定义加热烟品与未来的所有新兴烟品,再对第5项吸烟行为进行解释,就能杜绝新兴烟品流入台湾。
董氏基金会执行长姚思远表示,全球仅拉脱维亚、斯洛维尼亚、匈牙利、日本、德国等5国可合法使用加热式烟品,且烟商内部资讯显示,接近90%的瘾君子都是在19岁以前开始吸烟,在证明加热式烟品与电子烟品完全无害前,应在烟害防制法全面禁止。
▲卫福部长陈时中。(图/记者严云岑摄)
目前国内针对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事是采《药事法》规定,《烟害防制法》施行细则也规定电子烟不得为「烟品形状」,但新兴的加热式烟品,因是以加热烟草方式产生尼古丁,与传统油烟不同,又非烟品形状,才会该项新兴烟品无法可管。
对于民团建议,陈时中表示,卫福部目前未发出任何一张电子烟许可证,只要产品含有尼古丁,就需依《药事法》规范开罚。但如果真的将加热烟品列入定义,「烟商也可以对定义有很多解释」,目前卫福部态度就是无论电子烟、加热烟「通通不开放」,修法后会比较电子烟管理,全面阻挡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