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撤销违宪 检察总长「枪下留人」受刑人提救济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针对受刑人假释后再犯轻罪,一律撤销假释,宣告部分违宪。不少受刑人为此纷纷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当中最特别者,是曾为盗匪案死囚,获检察总长「枪下留人」后更审改判无期徒刑,创下司法史上首例的受刑人张志文,他在假释6年后因吸毒被判刑2月,遭撤销假释服残刑,日前向法院声明异议寻求救济。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796号解释,认定受假释人受缓刑或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一律撤销假释,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宣告即日起失效。各监所数百名有此遭遇的受刑人,纷纷向各地法院声明异议,请求撤销检察官的执行指挥书。
其中,因违反惩治盗匪条例案件,被判无期徒刑确定的张志文,他在服刑17年多后,于2012年5月假释出监,但他去年因照料住院女友、车祸止痛而染毒被判刑2月,今年6月遭检察官撤销假释,须执行残刑25年。他在释宪后,已向地方法院声明异议,但遭驳回确定,不过,法官提醒他应向高院声请才对。
依据最高检察署资料,张志文曾是因盗匪案判死定谳的死囚,2001年4月2日法务部签准张死刑令,依法3天内要执行,但当时检察总长卢仁发发现张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规定应强制辩护,但案卷中却无辩护书状,违背法令,决定「枪下留人」。
卢仁发并2度为张提非常上诉;张因此获发回更审,最后改判无期徒刑确定,并获假释出监。张志文是司法史上首件判决死刑定谳,经非常上诉获得更审救济成功的案例。
据最高检资料显示,张是历年执行死刑中,5起罕见在临枪决前「枪下留人」的1例,且是史上唯一的「枪下逃生」者,其余4名死囚最终难逃国法制裁,均已枪决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