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偶发集会游行采许可制 大法官: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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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1日针对集会游行法中,就「紧急性」、「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是否违宪做出第718号解释,证为现行对紧急性、偶发性集会游行采许可制违宪,应从104年1月1日失去效力,而第718号解释则是做为第445号解释的补充,认为一般室外集会、游行采事前许可制是合宪,两者解释原则上并无变更。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表示,大法官718号释宪认为紧急性、偶发性集会游行采许可制违宪,应自104年1月1日失效。(图/记者孙曜樟摄)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表示,718号解释声请人为台北地院法官陈思帆审理民国97年台大社会系李明璁抗议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来台,发起「野草莓运动」被控违反「集会游行法」案,及民国96桃园地院钱建荣等法官审理律师陈达成率众到慈湖举办「两蒋入土为安活动」被控违反「集会游行法」等案时,法官认有违宪疑义而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指出,集会自受宪法保障,如了限制,应符比例原则,为兼顾社会秩序维持并预为绸缪,立法者可采事前许可或报备程序,以取得资讯,因此,第445号解释认为集游法采原则许可制合宪。
但事起仓卒的紧急集会游行,依集游法第9条第1项但书虽不受6日前申请限制,但仍须等待长至24小时;又因特殊原因自发聚集无起人的偶性集会游行,也无事先申请或报备,但依第8条第1项仍应事先申请许可,此二情形与第445号解释所论,发性集会、游行无事前许可制商用余地之意旨有违。
关于「紧急性集会游行」是指,事起仓卒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的紧急性集会,「偶发性集会游行」是指,群众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自发聚集,事实上无所谓发起人或负责人的偶发性集会、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