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公伤在家休养1年考绩丙 怒求国赔60万判决出炉失望了

保七总队警员陈志豪(左1)在阳明山仰德大道车祸受波及重伤,同单位长官2018年间曾赴医院慰问。岂料事后却为了考绩问题对簿公堂。(资料照,取自脸书「保七总队」)

阳明山仰德大道2016年发生混拟土泵浦车4死车祸,当时在保七总队服务的警员陈志豪,在出差公务途中被波及,重伤请假在家调养1年多,2018年年终考绩因此吃丙。陈员提行政诉讼救济胜诉后,再提民事诉讼请求国赔60万余元,但台北地院认为,保七总队在评定陈员考绩过程并无过失或违法,因此判决免赔,可上诉。

陈员因受阳明山仰德大道4死车祸波及,双腿开放性骨折,在家调养1年多,保七总队因此依铨叙部2015年函释「全年无工作之事实,将使考绩不得列为乙等以上」规定,将陈员考绩列丙。陈员认为自己是因公受伤,并无违法或过失,考绩列丙影响他晋叙升迁权利,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警公伤在家休养1年考绩丙 怒求国赔60万判决出炉失望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保七核定考绩过程并无违误,但依铨叙部2020年6月最新函释见解,全年无工作人员除符合冒险犯难情况外,类推适用公务人员因个人因素留职停薪不在职情形,不办理年终考绩,因此判撤销原处分,保七应依此见解另为决定。

陈员另提国赔诉讼,主张他因考绩的事情,必需耗费精神、体力、时间及相关费用提起行政诉讼,北高行最后判他胜诉,保七处分显然不合法,他也因此受有损害,因此求偿诉讼相关费用60万3500元。

北院认为,保七最处评定陈员考绩为丙,是遵循铨叙部2015年的函释,并无法预料后来会变更见解,并非故意或过失造成陈员权益受损,且评定过程也不违反考绩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遂认定不符合国赔要件,判保七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