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購還販賣手銬 員警判降級改敘罰10萬
云林县邱姓员警自108年起,利用购物网站「虾皮」、「7-ELEVEN卖货便」贩卖商品,甚至贩卖手铐,总计获利103万元。惩戒法院判决邱男降1级改叙,并罚款1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邱男为云林县警察局员警,自民国108年至112年间在虾皮网站贩卖物品,总计交易544笔,金额新台币93万余元;邱男另自112年4月至10月间,使用儿子名义申请「7-ELEVEN卖货便」帐号贩卖物品,交易67笔,金额计9万余元,总交易金额达103万余元。
判决表示,邱男自112年1月至8月间使用以自己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手机门号认证的关务署APP,办理进口货物报关达195笔,金额计24万余元。
另外,邱男与妻子于112年2月间在虾皮网站公然陈列、贩卖手铐,经台中地方法院丰原简易庭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各裁处罚锾3000元。邱男不服提起抗告,经台中地院于裁定抗告驳回确定。
云林县警察局召开考绩会,认为邱男违法经营商业属实,期间长达4年10个月,总交易金额达103万余元,进口货物报关24万余元,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不得经营商业的规定,经内政部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邱男答辩指出,他担任公职与妻子所经营的商业无关,未曾因私废公,仅偶尔协助寄货,并非经常性、持续性的工作,未曾影响过本职,他担任警职近7年,戮力从公,历任主管、同事及一般民众皆有目共睹,希望能不受惩戒或从轻发落。
惩戒法院认为,邱男担任警察,知法犯法,未能谨慎,严重损害机关形象及政府信誉,审酌邱男其配偶分工而实际参与经营的程度及职务表现,判决降1级改叙,并罚款1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