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告诉权有半年期限 错过就告不成

▲要告人也有期间限制,从告诉权人取得告诉权后,「知道犯人是谁」开始起算6个月期限。(图/pixabay)

事件发生后,紧接着面对一连串复杂的司法程序,究竟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是很多民众困扰的问题。通常第一件影响未来司法程序权益的是:要不要提告?

一般民众常会将「告诉」误认为「自诉」,误以为提告就是要自己直接提起诉讼。但其实「告诉」指的是,被害人表示要对犯罪行为人诉追的意思,并非要求被害人独立进行诉讼。但为什么被害人已经被害了,国家不主动调查,还要特别增设一个「告诉」制度呢?

所有犯罪事件国家都会主动介入调查,并对犯罪人处以刑责,但部分犯罪可能牵涉到亲属间的情谊,或侵害的法益比较轻微,以立法者观点,认为这样的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要不要请求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刑罚权,所以用「告诉制度」赋予被害人一个程序开启的选择权,这就是「告诉乃论」的案件。

只有告诉权人提出告诉,检察官才能侦查,法院才能判决,如果告诉权人不提出告诉,检察官就不会侦办,法院也不会判罪,例如:通奸,相奸、伤害、过失伤害、诽谤、公然侮辱、毁损,以及亲属间窃盗、侵占、背信等罪,都是常见的告诉乃论案件。

因此,对于告诉乃论案件之侦办,被害人有无合法行使告诉权,就是首先必须审核的程序事项。到底哪些人有告诉权?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独立告诉权;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得由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告诉。那如果没有告诉权人或得为告诉之人的告诉乃论案件呢?这时候就由检察官得依声请或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实务上有车祸案件,但被害人丧失意识未能提出告诉,被害人成年(无法代理人)、没有配偶时,多是由检察官依职权指定代行告诉人。

另外,告诉权行使,期间的遵守也是重点,从告诉权人取得告诉权后,「知道犯人是谁」开始起算6个月(一般是以第6个月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例如在2月7日知道谁是犯罪人,则期间从翌(8)日起算,期间末日就会是往后推6个月的8月,相当日8日的前一日是7日,以8月7日为告诉期间的末日)在6个月内要向司法警察地方检察署提出告诉,一旦超过6个月,就是逾期告诉。

实务上,偶有被害人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诉权,但要提醒大家,告诉权期间的起算是不能被保留的,尤其在告诉乃论的案件中,告诉权行使超过法定期间就等同于告诉权行使不合法,在没有诉追条件前提下,案件就无法进行侦查、审判,更遑论在后的司法程序保障。

诚如前述,告诉乃论的案件是立法者顾及犯罪者与被害人间的亲谊,或是法益侵害较轻微者而有的特别规定,也因此,告诉人可以改变心意撤回告诉,让整个案件终结,但法律规定只有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后一次证人调查)可以撤回。

但「撤回告诉」要注意的是,一旦撤回告诉,就不能再提出告诉。另外,如果犯罪人有数人的情形下,对于共犯一人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就是常听到的「告诉不可分」)。实务上会见到,告诉权人因为与犯罪人达成和解,在和解条件未履行前就先行撤回告诉,但犯罪人却迟未履行和解条件,告诉人反悔想提告,却已经丧失主张诉讼上权益的机会;又或者,只跟共犯中的一人和解,没想到也莫名的丧失了对其他人追诉的权利!在此提醒大家,告诉权的行使与撤回,一定要谨慎行之,千万不要让一时的疏忽,影响了诉讼上最基本的权益!(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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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