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战胜疫情更须法律后援网支援

法律组成的后援网,以明文课予国民应遵守义务,也授与执法者执法依据。(图/指挥中心提供)

2020年,在政府及早警觉因应及全民通力合作下,我们成功避开了COVID-19的突袭肆虐,除了扬名国际的各项防疫措施外,在世界各国陆续因疫情停班、停课,甚至封城,我国日常生活却能一切如常,也因此得到了「防疫模范生」的封号。

但一年过了,世界疫情似乎逐渐受控制,变种病毒悄悄进入我国。这三周来,确诊人数增加,相对造成医护负担,甚至有医院满载的情形,焦虑、恐慌、不安等情绪逐渐在社会蔓延,但我们真的要任由这些氛围打垮吗?

一年前的那一「疫」,我们看到医界公卫界齐一脚步,而法制面因为经历过SARS,除了大幅翻修《传染防治法》外,另针对COVID-19在2020年1月15日起公告COVID-19为第五类法定传染病外,在2020年4月21日订定《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严重肺炎条例》),除了以法律赋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权限外,也针对疫情调查、疫情期间为避免疫情扩散的秩序维持及防疫物资供给等,为求疫情能尽速控制,防止蔓延,以法律组成了一个提供医界与公卫界专业人士的后援网,以明文课予国民应遵守义务,也授与执法者执法依据,朝着控制疫情的目标前进。以下就来介绍我们的法律后援网:

第一类:配合疫情调查、避免疫情扩散的义务

1.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如果违反,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70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处以 3千元以上1 万5千元以下罚锾。

2.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相关人员对于主管机关就调查传染病来源或采行其他必要措施之检验诊断、调查及处置,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3. 经主管机关通知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时,应依指示于隔离病房内接受治疗,不得任意离开。

以上如果违反,可依《传染病防治法》第 67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处以 6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锾。例如:拒绝接受筛检、疫调时未明确交代足迹或隐匿可能接触者。

此外,《严重肺炎条例》针对上述第3点特别规定,如果COVID-19确诊个案通报疑似个案,不遵行卫生主管机关 (或医疗院所))指示,擅自离开隔离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就不只是罚锾了,依条例第 13 条规定,会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金。例如万华已遭通报疑似个案却仍前往南投工作,致他人染疫者。而如果以筛检阳性或接获确诊通报,明知自己为COVID-19确诊,仍不遵行主管机关之指示,致传染于人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图/记者李毓康摄)

4. 主管机关对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

5. 主管机关对自感染区入境、接触或疑似接触之人员、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采行居家检疫、集中检疫、隔离治疗或其他必要措施。

违反前述两点,可依《严重肺炎条例》第1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分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第二类:配合管制措施,避免疫情散播的义务

一、 政府公告措施应遵行

依《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以下事项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指示办理:

1.管制上课、集会、宴会或其他团体活动。

2.管制特定场所之出入及容纳人数。

3.管制特定区域之交通。

4.撤离特定场所或区域之人员。

5.限制或禁止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或出入特定场所。

6.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

依《严重肺炎条例》第7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如果违反,则依不同态样,分别依《传染病防治法》第 67 条第 l 项 2 款规定,处以 6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锾、第 70 条第 l 项 3 款规定,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 5000 元以下罚锾;或《严重肺炎条例》第16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例如:外出未全程戴口罩、未依规定关闭特定场所(例如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酒吧、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观展观赛场所、教育学习场所及国中小学校园停止对外开放等)、未停止宗教活动(进香、遶境)、未停止全国社团交接、未停止室内 5 人以上,室外 10 人以上聚会等。

二、 避免从事引发民众恐慌或使疫情传播的行为

1.禁止散播不实讯息:为避免有关于疫情不实谣言引起民众恐慌,《严重肺炎条例》第14条规定,散播有关COVID-19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在疫情严峻之际,很多真假不明的讯息在网路上流窜,如一年前有关于卫生纸及口罩采用同一种材质的谣言,引发民众恐慌开始囤积卫生纸,又如同网路上谣传不实的「清冠一号」配方、不实的台北封城照、蔡璧如录音分享等等,通讯软体简便,随手一按即可发布转传,即便民众出于善意,但讯息真假未经查证前,反而可能对接收讯息者造成伤害。

建议民众转传讯息前,可以先把事实查核平台或是「美玉姨」(讯息查证小帮手)加入line好友,将讯息先转传给这两个平台查核后,确认真实再转传,或是到疾管署官方网站或疾管家LINE帐号之假讯息澄清专区进行查证,一切疫情讯息应以政府发布之讯息为准,对于来源不明之对话截图、语音档案,千万不要随意转传或分享。

▲民众转传讯息前,先查询事实查核平台,确认其真实性再转传,以免违法。(图/Pexels)

2.不可揭露确诊者、疑似确诊者之个人资料:为保护确诊者或疑似确诊者个人隐私,避免遭受不当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医事人员或因业务知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之姓名、病历或病史等有关资料,不得泄漏,如有违反,依同法第64条第4款之规定,处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

若一般民众违法对确诊者或疑似确诊者之个人资料为搜集、处理或利用,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7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若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确诊者或疑似确诊者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类:防疫物资整备的义务

针对厂商囤积防疫物资或哄抬价格 (例如医用口罩、防疫酒精额温枪等),可依《严重肺炎条例》第 12 条规定,对于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防疫器具、设备、药品、医疗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资,哄抬价格或无正当理由囤积而不应市销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卫生福利部于2020年8月11日公告修正防疫物资,包括:一般医用口罩、外科手术口罩、N95口罩、领有药品许可证之药用酒精、防疫清洁用酒精、领有药品许可证之干洗手、额温枪、领有医疗器材许可证之防护衣、隔离衣、防护面罩等。

回想18年前,我们携手走过SARS风暴,一切的关键在于「相信专业」及「同心协力」。专业的,当然就让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来统筹调度,但我们是否能「同心协力」,配合指挥中心的各项防疫措施、疫情调查,更是疫情能否控制的重要一环。在能否战胜COVID-19的战役下,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以上各项法律义务都是用SARS的血泪所换来,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便利而违反,轻的是法律责任,重的却是防疫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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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