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券商借贷业务 2/1上路
为提升证券商服务效能、扩大证券商业务经营范围,自下(2)月1日起,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业务,新增可向客户借券、及证券商或证券金融事业间互相借入或出借作为券源。
惟证交所提醒,投资人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前,仍需注意相关法规的遵循。对于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股东,依规定不得进行有价证券借贷交易,即使将股份交付信托后,仍不得出借。
自民国95年开放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业务以来,投资人只要订立委托买卖契约满3个月,不限自然人或法人,可向有承办的券商借券,以作为委托卖出、返还借券或权益补偿、金融商品履约及因应ETF申购等用途。
但券商出借的券源当时仅开放自有券、自证交所借券系统借入及融资担保证券,至今已不足以供应投资人日渐增加借券的需求,以至于市场上常有借不到券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