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推監委行為法 假借職權損人最重罰600萬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王鸿薇、林沛祥等人提出「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违反者最重处600万元罚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朝野针对废除监察院议题交锋,国民党立委翁晓玲、王鸿薇、林沛祥等人提出「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违反者最重处600万元罚锾。
翁晓玲等人提案的监察委员行为法草案共有21条,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假借职权,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损害他人;违反此规定者,处新台币30万以上600元以下罚锾。另外,违反规定者经监察院纪律委员会审议后,提报院会决议得予停权3个月至半年。
翁晓玲表示,监察委员这些年来很多的做法,社会上都给予很多批评,且监委办案又偏颇,没有独立行使职权等,她在质询时建议监察院可以比照「立法委员行为法」一样,修法加重惩处机制,但当时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认为没有必要,所以她才提案修法。
翁晓玲指出,立法委员有立法委员行为法,约束立法委员的职务的行为;法官有法官法约束;公务人员则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监察委员行为法当然也可以立法。
林沛祥表示,监委基本上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规范,自从监委变成是总统直接提名之后,办案的公平性受到质疑。监委应该要代表民意对监督政府,但以目前监委办案的标准跟结果来讲,通常跟人民期待相违背,希望监委可以自律、反映民意。
王鸿薇表示,这几年监察院很多荒腔走板的事情,有些根本就是政治上追杀,所以监察院刮别人胡子之前,也要先刮好自己的胡子,不然的话监察院变成自己行为不正,还去调查别人、去弹劾别人。王鸿薇说,草案版本规定,假借职权图利有罚则,这很合理,难道老百姓会认为监委,可以假借职权图利,去追杀公务人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