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预告《劳基法》修正案 一例一休走入历史 

劳动公告劳基法修正草案,一例一休走入历史,今日由劳动部主秘陈明仁及劳动条件司长谢倩蒨说明。(影/记者周康玉摄)

记者周康玉/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下午预告《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近来各界所提意见中,影响层面广泛且急迫之议题研拟修法草案,以解决劳雇双方反映现行《劳动基准法》弹性不足之问题,并使劳动权益获得更合理之保障。

劳动部指出,去年底修正公布的《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除明定周休二日外,亦同时强化劳工特别休假权益。施行以来,劳动部与地方政府透过「宣导」、「辅导」、「检查」及「检查后协助改善」等4大措施,并与产业主管部会共同合作,协助企业落实法令

劳动部表示,周休二日新制实施后,各界仍有希望适度调整延长工时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别休假规定之修法建议,为使相关法令能更符劳雇实务需求,劳动部拟具《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透过预告程序倾听各界意见,其修正重点如下:

1.休息日出勤之工时及工资之计算改依劳工实际出勤时间计算,使雇主指派劳工于休息日工作回归实际需求,至其工作之时间,仍计入每月加班时数上限。

2.各界对于加班时数多有应允劳雇协商弹性空间之建议,惟修法建议不一。经综整大多数意见,拟具甲乙两案,在符合「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之程序后,得为以下之调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甲案:得将1个月加班时数上限适度放宽为54小时

乙案:加班时数得以3个月为周期,单月运用之加班时数上限适度放宽为54小时,惟3个月之加班总时数仍不得超过138小时。

3.现行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至少应间隔11小时休息时间之规定,对于劳工身心健康当有助益,惟如一体施行,恐将冲击现有采行三班制方式轮班之产业。经考量实务运作情形,拟具甲乙两案如下:

甲案:以给予连续8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另约定超过连续8小时之休息时间。

乙案:仍以给予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为原则;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得另约定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惟不得少于连续8小时,至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4.例假安排,除实施4周弹性工时之事业单位仍按其原适用之规定外,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例假得于每7日之周期内调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以符合劳工调整例假以形成连假之需求,并兼顾雇主因应人力调度适度调整例假之需要。

5.年度终结之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得经劳资双方协商递延至次年实施,以符合特别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为确保劳工特别休假权益不因递延致减损,次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经递延但未休毕之特别休假,雇主仍应发给工资。

劳动部强调,本次修正草案系为使劳雇双方有适度协商调整之空间,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规定进一步落实,以建构符合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所需,并兼顾安全弹性之劳动制度

各界对于本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得于106年11月7日前提供劳动部研参

▼劳基法修正草案公布。(图/记者李毓康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