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被遗忘权】你有不想被他人Google的权利吗

▲「被遗忘权」有地区界线,只有欧盟的使用者请求删除资料时,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区则无需删除。(图/pixabay)

今年韩国大剧《请输入检索词WWW》,讲述网路搜寻引擎业者能否删除搜寻记录的大争议。碰巧的是,Google最近在欧盟判决取得一项胜利,「被遗忘权」有地区界线,只有欧盟地区的使用者请求删除资料时,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区则无需删除。到底什么是被遗忘权?台湾会不会受到影响?有没有其他办法请Google删除呢?

被遗忘权,源自于欧盟的资料保护规范(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17条,保障个人资料主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资料持有人把相关的个人资料移除。举例来说,我的家庭资料、地址电话被公布在某网页上,只要符合特定情况,我可以要求这个网页撤下来。所谓的特定情况,包含现况已经不符合当初取得资料的目的,或是资料本来就是不合法取得,这时候都可以请求对方移除资料。例如,我的地址、电话是被不法泄漏的,我就可以请求移除。

综合以上,让我的资料不再被记录于网路上、不再被他人搜寻到,让我能够从网路世界里「被遗忘」,这就是所谓的被遗忘权。

其实「搜寻引擎」到底要不要配合删除资料,在更久以前就有争议,他们觉得自己只是提供搜寻资料,又不是把个资真的上传到网路上的人,没有责任配合删除。但在之前的欧盟判决里,已认定搜寻引擎也有责任要实现被遗忘权(可以看欧盟法院C 131/12这个案子,Google与西班牙政府之间的争议)。

今年的判决则是针对被遗忘权的实现范围产生争议,到底Google有没有必要把全世界的搜寻纪录都进行遮蔽或删除,以保护个人资料?法院判决是认为,被遗忘权毕竟是源自于欧盟的法律,因此在欧盟区内势必要依照欧盟的法制进行遵循;但在欧盟外,则应视各地法规如何规定,搜寻引擎没有一定要在其他地区配合被遗忘权的实施(请看欧盟法院C 507/17这个案子)。因此,遗忘是一定要遗忘,只是怎么被遗忘、在哪个区域被遗忘,并不是个举世皆然的标准

以台湾来说,确实是有跟被遗忘权类似的权利。例如我国《个资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个资搜集目的消失」或是「搜集期限届满」的时候,可以请求对方删除、停止处理或加以利用你的个资;除此之外,违反《个资法》所搜集到的资料,也可以请对方删除。而第19条也规定,即便是公开取得的个资,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值得保护时,也可以请求删除。这些规定,某程度上来说算是一种被遗忘权,只不过可能跟欧盟的规定不太一样;欧盟是有一条规定特别处理当事人的删除请求,而我们是四散在各条文去处理删除请求。话虽如此,但我国其实还没有被遗忘权的判决出现,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去提告,但法院并没有具体讨论到被遗忘权该怎么使用的问题,真的很可惜。

对我来说,被遗忘权除了是一种法律争议以外,更是一种价值的取舍。以韩剧《请输入检索词WWW》的剧情为例,到底主角所任职的网路公司可不可以在某件社会争议的风头上,删除某个特定关键字新闻,让人民搜寻不到呢?(这不是暴雷,不要紧张)删除的理由,可以是希望保护当事人、避免谣言流传;不删除的理由,可以是资讯流通自由、人民的资讯权利。

如果某人有个绯闻丑闻在网路上流传,你觉得这个消息该不该留着?如果当事人换成是你,你觉得这个消息又该不该被留着?或是该留多久呢?你怎么看?(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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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