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 有限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3年度帐上,关系人的利息支出为900万元,而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合计数为3.6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之合计数为6,000万元,也就是说,关系人负债3.6亿元占业主权益6,000万元之比率为「6比1」。

台北国税局表示,甲公司已超过规定标准「3比1」的两倍,也就是说,甲公司2023年关系人的利息支出为900万元,其中450万元的利息支出为超过部分,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因此,甲公司办理202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450万元,并依规定揭露相关资讯。

为避免营利事业借由大量关系人借款,作为替代股权出资,以此弱化资本、影响税制公平,依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的负债,若占业主权益比率超过规定标准3比1者,超过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报为费用或损失。

国税局说明,所谓「关系人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是依照「当年度每月平均各关系人负债合计数÷当年度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计算。

公司若有对关系人之利息支出,应依规定,正确计算可列报之利息支出金额,于办理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整,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