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找人顶包 妨害作证 获刑八个月

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他指使同车的姜某某作伪证并帮他顶包,最终被昌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3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路与宝丰路交叉口时,撞到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遂指使同车的姜某某作伪证并帮他顶包。姜某某同意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姜某某作伪证称事故发生时是其驾驶的车辆。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以陈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诉至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陈某某具有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段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