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并法草案 PwC提两大建言

经济部业日前预告《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最快2021年三读通过资诚(PwC)旗下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建议,经济部应明确订定利害关系董事股东规范,此外若异议股东须出席股东会才能行使收买请求权,可能助长股东会对立、出席门槛被迫提高等情况

企并法草案第5条规定,若被并购公司董事与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在并购案涉及自身利害关系,像是同时持有并购公司股份、兼职该公司职位等情况,必须在股东会讲清楚利害关系内容与赞成或反对并购理由

但普华合伙律师杨敬先认为,草案意旨在保障股东权益,但理应明确规范董事跟股东的揭露事项投票权利

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大股东并无出席股东会义务、公司也难以强迫出席。

杨敬先指出,股东也可能拒绝揭露,若股东会决议因此遭撤销,届时公司要向股东求偿也有难度;即使涉及利害关系的大股东出席说明,也有可能是说一套、投票又做另一套,其法律责任不明确,恐怕难以发挥约束效力

此外,我国企并法草案虽要求并购案有利害关系的大股东需在股东会说明,但有些案件母子兄弟公司(两家子公司皆属于同一母公司合并案,依现行规定,母子或兄弟公司等合并只需经董事会特别决议、不用经过股东会决议。杨敬先认为,基于促进并购交易、避免争议考量,经济部应在草案纳入兄弟或母子公司并购案的大股东特别规范较合适。

而企并法草案第12条也针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程序预计将改为异议股东必须出席股东会,才能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放弃表决权」与「投票表示反对意见」等三项权益。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律师马硕远表示,对公司而言,在新版草案下,异议股东多半会出席股东会,未来在实务上决议出席门槛将跟着提高,同时会连带影响股东会议案通过机率,还可能激化股东会开会现场的对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