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救国团李钟桂患失智症 监护及财产争议法院裁定出炉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前国民党副秘书长、救国团名誉召集人李钟桂因患失智症,法官依她先前签立的意定监护契约,裁定由堂姪李绍平担任监护人,不过,她的秘书范姜群丽有意见,向法院提出声请,要求李绍平应将李钟桂由其照顾等,台北地方法院去年裁定驳回。案经抗告,合议庭今(28)日废弃原部分裁定,改选定庄乔汝律师、钟明桓会计师、黄荣护、阎冠志共同为李钟桂的监护人,并分别由庄乔汝、钟明桓共同执行财产管理处分事项;除关于李钟桂探视事宜,由庄乔汝安排协商外,余由黄荣护、阎冠志共同执行护养疗治及其他生活事项。可抗告。
裁定指出,李钟桂于2012年4月8日签订经公证之意定监护契约,指定李绍平担任受任人,范姜群丽担任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并特别约定受任人代理李钟桂购买或处分不动产,不须经法院许可;李钟桂复于同日办理公证遗嘱,内容略为:1. 新光路之房产均遗赠予真善美基金会。2. 除大陆地区不动产全部遗赠予李绍平外,其名下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其百年往生后,于扣除一切税捐费用后,如有剩余,全部遗赠予李绍平。4. 指定李绍平、阎冠志及范姜群丽为共同遗嘱执行人。
李钟桂原居住在新光路房屋,于2021年10月29日台大医院出院后,移至李绍平母郑素兰之住处即民生东路之阁楼居住;嗣于去年7月31日移至内湖房屋居住迄今。李钟桂于2012年11月10日经台北荣民总医院精神鉴定,判断其心神状态有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经原审认符合受监护宣告之要件,于2022年4月10日裁定宣告李钟桂为受监护宣告之人。
裁定指出,本院认有事实足认意定监护契约受任人李绍平有不利于李钟桂本人或有显不适任之情事,包括照护处所及方式不符合李钟桂身心需求,不利于本人,以及财产管理处分违反李钟桂之遗嘱意旨,造成其身心负面影响,且对本人不利。
李绍平明知台大医院医师曾表示在聘请专业护理师看护之情形下,愿意配合提供周末居家服务,不致使定期医疗及日常照护意见,出现双头马车之情形,却在李钟桂2022年10月29日自台大医院出院后,执以台大医院无法跨区服务及照顾便利为由,将李钟桂安置于其母亲郑素兰位于民生东路之住所阁楼,不愿继续以李钟桂过往熟悉之新光路二房屋作为安置照顾地点。
更在其处分李钟桂所有之新光路二房屋后,另在李绍平兄李绍康居住之社区内购置内湖房地,并于去年7月31日再次移居李钟桂至该完全陌生的新屋环境。李绍平在照顾李钟桂期间,未能理解失智症患者一般照护需求与照顾者知能,仅为配合照顾便利,迳行变动照顾处所,让李钟桂一再重新适应住所之重大变化,对于失智患者造成严重退化之重要因素。
此外,李绍平就李钟桂过往兴趣、喜好未能进一步主动探知安排,让李钟桂被动配合照顾者,长时间观看电视节目,减少与外界互动之刺激,不利于失智症患者实际需求,且因相对人母亲之民生东路住所阁楼进出皆须通过楼梯,行动上之不便利性,连带影响李钟桂外出接触人群、接受外在刺激之频率。
而阁楼外之阳台空间狭小,亦使李钟桂未能依医嘱指示外出活动,增加晒太阳之时间,减缓失智、忧郁症病程发展,长达一年九个月,致李钟桂迅速退化。依此,相对人对李钟桂居住、照顾需求之种种举措,重在自己照顾方便,而未以李钟桂对于环境之熟悉为主要考量之因素,不利于李钟桂身心需求,而有显不适任监护人之情事。
此外,李绍平身为意定监护人,明知新光路之房地依李钟桂遗嘱之旨应遗赠与真善美基金会,在本案就意定监护人是否有不利于本人或显不适任情事尚在调查中,迳将该房地出售,已违反李钟桂之遗嘱。
依李钟桂目前财产收支、照护环境、受照顾情形及未来长期安养规划等实际需求观之,现阶段不宜由单独一人担任监护人,应就不同监护事务,各由不同监护人行使其专长或专业之职务,方能为李钟桂谋最大福祉。
本院考量李钟桂财产范围甚多,其中尚有信托契约,并有若干诉讼事件系属,庄乔汝、钟明桓分别具备法律、会计专业知识与实务工作经验,堪以担任此部分之职务,故就李钟桂之财产管理及处分事项,选定由庄乔汝律师、钟明桓会计师共同执行监护人职务。
另审酌黄荣护及阎冠志过往亦承担对于李钟桂不同程度之照顾,且多年陪伴在侧,对李钟桂生活细节、喜好兴趣、医疗历程、身心变化均为熟稔,过往照顾情形亦无明显不妥之处,且黄荣护及阎冠志均有照护李钟桂之能力及意愿,亦提出合理可行之照顾计划。
另斟酌李钟桂因处于失智状态,亟须接受外界刺激以延缓退化,倘李钟桂之旧识及亲友在适当时探视李钟桂,乃有利于李钟桂之身心状况,惟探视频率亦应调节,以免过度致李钟桂不适,故本院认李钟桂之护养疗治及其他生活事项,除关于李钟桂探视事宜,由庄乔汝安排协商外,余由黄荣护、阎冠志共同执行,俾符合李钟桂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