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5岁幼女获刑4年半,需审视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对强奸未满12岁儿童者“依法从严惩处”,都是强调从严从重。
这两天,福建惠安法院宣判的两起奸淫幼女案件结果,在舆论场和法律界引发不小的争议。
据媒体报道,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判决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其中,近50岁的陈某于今年8月在自家客厅,把邻居5岁女孩抱至床上强奸;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正在楼道玩耍的年仅7岁的小红诱骗至家中卧室内,不顾小红反抗,强行实施奸淫行为,还威胁不准告诉家长。
尽管涉事判决中都提到了“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可强奸5岁、7岁的幼女仅获刑4年半,依旧让很多人无法理解——案件性质这么恶劣,法院方面也讲到“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何最终只判决四年六个月?
也正因量刑之“轻”未免与恶行之“重”有些不平衡,有些人质疑:难道仅因为“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成这样?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涉案未成年人保护也一直是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别说是“强迫”,就算是跟14岁以下的幼女“你情我愿”发生关系,也会按强奸罪论处。
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就曾专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的指导原则。该《意见》还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或者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对强奸未满12岁儿童者“依法从严惩处”,都是强调从严从重。
就量刑幅度而言,奸淫幼女本就要从重处罚,奸淫不满12周岁的儿童则要在“从重”基础上再从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该案中,强奸5岁或7岁这样低龄的幼女,却只因“认罪认罚”就将最低量刑点确定为量刑起点,确实值得商榷。
毕竟,认罪认罚是“可以”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的前提,这并不能抵消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从社会文化跟社会心理机制上讲,强奸罪自古以来就是种严重的“伦理犯罪”,更不要说奸淫幼女这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行径。在民众的朴素认知中,奸淫幼女这种会对孩子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伤害的罪行,也远不是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就能弥补的。
倒不是说,这起案件判决背后有什么私心或猫腻,而是说,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必须综合考量,不能只顾一点不顾其他。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就指出,量刑应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此,强奸5岁、7岁幼女获刑4年半,是否合乎罪刑相适应原则,显然需要进一步的审视。 (莫一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