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通安保险代理被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2024年5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金管罚决字〔2024〕46号,山西汇通安保险代理(简称:汇通安保),其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山西汇通安保险代理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