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列配偶、父母與役別有證明身分、普及效力 最高行改判理由出爐
律师陈宏奇3年前到台北市文山区户政事务所换发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别等身分证遭拒,他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身分证登载的这些资讯妨害隐私权,判户政事务所应核发陈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别的身分证。陈与户政事务所皆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指身分证是户籍管理制度中实体化个人资料的展现,今改判陈败诉。
陈2021年1月21日到户政事务所要求换发不含相片、性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户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别的身分证,但户政事务所以不符规定否准。陈主张,依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意旨,宪法保障资讯隐私权,宪法法庭判决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时候决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证上的重要隐私资讯。
文山区户政事务所指出,父母姓名等项目是户籍法规定辨识个人身分用,效用及于全国,户政事务所也没有变更身分证项目的权限。户政事务所表示,现行规定若不申领身分证并无处罚,只要未涉及变造、伪造,自行遮蔽身份证部分项目也没有违法,陈若认为某些项目侵害隐私权,可自行隐蔽后使用。
北高行认为,父母、配偶姓名,固然可供辨识个人身分,但属于间接资讯,且揭露配偶全名会对配偶的资讯隐私权造成不利影响,役别与辨识身分并无关联,国民身分证管理办法规定一律列载,违反比例原则,不符户籍法授权意旨,判文山区户政事务所应准予核发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和役别的身分证。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户政事务所和陈就败诉部分都提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依户籍法规定可知国民身分证是依据户籍登记资料制发,以户籍登记上的资料为基础,截取与个人身分辨识较为重要部分,予以简约为随身携带,身分证其实就是户籍管理制度中实体化个人资料的展现;依现行法令,身分证具有证明身分、普及等效力。
最高行指出,身分证及户口名簿制发相片影像档建置管理办法所定应予列载事项,有助于用以辨识个人身分公益目的,所采取手段与目的达成间具合理关联,且人民权利侵害小,没违反比例原则。
国民身分证管理办法第8条第1项第1至第4款及第6至12款关于姓名、统一编号及其条码、出生日期、相片、性别、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别、出生地、户籍地址等,最高行也认为列载未逾越户籍法授权意旨,对个人资讯隐私权也无过度妨害,因此废弃原判决,改驳回陈宏奇第一审之诉与上诉,全案确定。
身分证上究竟应列载哪些资讯,民间一直有讨论声浪。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