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修法 障團盼擴大障礙認定、明文禁止歧視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法多年,民团指出迟迟未能保障障碍者基本权利,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联盟今天提出,修法应扩大障碍认定,增加障碍者参与政策制定、明文禁止身障歧视等多项建言。本报资料照片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法多年,民团却指出,迟迟未能保障障碍者基本权利。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联盟今天提出,修法应扩大障碍认定,增加障碍者参与政策制定、明文禁止身障歧视等多项建言。

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联盟秘书长林君洁表示,政府近期将身障权法修法列为优先法案,但政策拟定过程未让障碍者充分参与,未来修法后,资源配置是否真能支持障碍者在社区自主生活,令人担忧。

林君洁表示,身心障碍者权益不受是否持有身心障碍证明限制,修法应将定义扩大范围,若有与他人或环境相互作用,可能阻碍其充分有平等参与社会者,均应让其享有相关权益与服务,包括特殊教育、精神健康评估及其他专业认定,并把身障证明,从长期障碍扩展至短期或间歇性障碍,确保更多人群能够获得政策支持。

「政府拟定各级法规、计划及方案,以及编列预算、决算每一过程,都应咨询身障者及相关组织。」林君洁表示,身障者在障碍政策中应有代表性,相关政策委员,具身心障碍身分者,不得少于总人数二分之一,且单一性别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才能兼顾各项政治参与,同时,应明确定义身障当事人团体,与身障服务团体差异,并保障身障个人参与政策制定的机制与管道。

禁止歧视是身障法修法重点。林君洁表示,身障权法修法应明确禁止对身障者任何形式歧视,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及拒绝提供合理调整,都应视为歧视的一环,「对于因歧视造成损害的个人或机关,应该明文规定其赔偿责任。」

林君洁表示,医疗机构需改善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资讯,并提供必要的辅具服务与补助,保障身心障碍者的医疗权利,部落、偏乡身障者,也应该到宅及外出就医权利,也应该获得保障。另,要求公共设施与交通工具提供无障碍设施、资讯及通讯等及民间义务,确保身心障碍者能平等使用各类服务及参与社会,促进辅具研发与推动,提供可近性、可用性及可负担性辅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