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业的公平正义 张丽善:国土计划法应增订农业权入法

▲国土计划法增修「农业权」入法的公文书。(图/记者王悉宇翻摄)

记者王悉宇/云林报导

《国土计划法》作为我国土地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具有确保国土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云林县长张丽善今(19)日向立委张嘉郡、丁学忠、许宇甄递交国土计划法增修「农业权」入法的公文书,衷心期望立法院能促成《国土计划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修订讨论,增订符合农业权补偿精神的相关条文。

云林县政府于国土功能分区划设第二阶段即提出农业权之概念,并指出,农业权之面向包含农民、农产品及农地,现今已有针对农民之三保一金及农产物之对地绿色环境给付等相关政策,尚欠缺对于「农地」之相关补偿。国土计划法架构下,农业发展地区因无法任意变更为非农业使用,使民众之财产权利用受限,若只能等待通盘检讨之机制,则等待过程中丧失的潜在经济效益该如何补偿,都是在修订法规的过程中应考量之项目。

▲云林县长张丽善今日向立委张嘉郡、丁学忠、许宇甄递交国土计划法增修「农业权」入法的公文书。(图/记者王悉宇翻摄)

农地对未来发展之牺牲,不应仅靠短期且非常态性之政策补贴及补助,云林县政府提出于国土计划法增订第三十二条之一以落实农业权之施行,期望因应县市、地区发展限制所产生的权益影响,提出补偿精神。

可纳入思考之方向包含将农地之贡献度计入财划法之分配基准、规划农地因土地使用限制衍生之农地发展转移制度,农业发展地区面积无法负担辖区内人民粮食安全之县市,应向农地面积过度负担之县市购买应分担粮食安全生产的农地面积等,而因农业权补偿之经费要用于挹注成立农产专区、发展产业园区及灾害农损之用途。

云林县长张丽善强调,应提出针对农业土地发展权、生态效益的相关量化补贴机制,最终,透过国土计划法和完整的配套措施,保障农业权,提供农业生产更强力的投入诱因,使农业县市能健全地拥有长远及永续之发展,实现农地之公平正义。

▲云林县长张丽善强调,应提出针对农业土地发展权、生态效益的相关量化补贴机制。(图/记者王悉宇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