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投票仍有疑虑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以在监狱投票,让台湾推动不在籍投票的呼声再起。其实,受刑人可以投票和一般人追求的不在籍投票,表面上看起来有些连结,但实际上的执行得谨慎研议,以免选举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受刑人或监所的收容人,属于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禁制的一群人。而他们受到禁制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否包括参与选举的投票权,各方论说的差异相当大。如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透过对林姓受刑人声请案的裁定表明,监所收容人投票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并进一步指出,监所应在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受刑人投票,引发各方争论。
北高行的这个裁定,在我看来有点「类不食人间烟火」的味道。因为「监所应在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受刑人投票」的裁定说来容易,但实际执行很难,且会产生许多不可预知的弊端,破坏选举的公平性及公信力。
因为监狱受刑人不同于一般人可自由进出监狱。若是要让受刑人在投票日外出,返回户籍地投票,不仅会造成相当大的治安威胁,且各个监所也没有足够人力可安全戒护这些受刑人外出。如果就在监所内设置投票所,让受刑人或收容人就地投票,这当中就必须考量这些人的投票意志是否能完全不受禁制或受到不当影响。因为受刑人或收容人是完全处于一个被监所高度严格管理的身心状态,执政当局是否会透过管理人员影响或施压他们,是否会产生「特定投票部队」破坏选举公平性,是须注意的问题。
再谈到采行监所收容人通讯投票或移转投票的方式。目前监所收容人的对外通信都受到管控,若让收容人通讯投票,暂不论盖的章是否为其本人所为,单以收容人心中对「通讯投票内容无法保密」这点,监狱管理层对收容人投票意向的压力或影响的疑虑仍在。
因此我认为不能把不在籍投票、通讯投票,或移转投票等投票方式和监所收容人的投票权混为一谈。台湾的民主选举好不容易建立一丝公平公正形象,实在容不得一粒不成熟的投票制度砂石破坏,特别是在大选前蓝绿阵营极度对立互斗的政治敏感时期。
国民党和民众党总统参选人侯友宜和柯文哲都表态在确保选举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支持不在籍投票制度,我也认为,不论是监所收容人的投票权利和方式,或在户籍地之外工作或居住者的投票方式,都应该在确保没有任何不当或不法介入的空间之下才能采行,否则将会伤害台湾的民主选举。(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