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投票再贏一件!桃園選委會拒絕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處分違法

王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今年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让他能「在籍」投票被拒绝,他提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桃选会将投票所设置在他无法到达的社区活动中心处分违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王胜诉,认定桃选会处分违法,可上诉。

王因案入监须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并于2020年1月14日将户籍迁入台北监狱;中选会今年1月13日举办总统、副总统及立委选举,而他早在去年3月委由监所关注小组函请中选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台北监狱设投票所,让他能行使「在籍」投票权。

中选会、桃选会回复指出,在监所设置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而无意替王规划任何方式行使投票权。

王不服提行政诉讼,而桃选会在诉讼中还是拒绝规划在台北监狱内设投票所,反而设置于桃园市龟山区三信社区活动中心,让王仍不能行使投票权;王请求法院确认桃选会公告在三信社区活动中心设置投票所的处分违法。

北高行指出,王确实为户籍在台北监狱的「在籍」选举权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人身自由、居住、迁徙等权利虽受限制,但选举等其他基本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因此王的选举人资格及投票权,受法律所保障。

北高行认为,受刑人外出应符合一定的要件,但纵使不服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权,国家应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另根据统计,设籍在台北监狱的受刑人约271名,若外出投票,现有戒护人力无法负担,而由桃选会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更能降低行政成本与意外风险。

北高行指出,王等在籍受刑人因选务机关实务操作结果,导致无法行使投票权,一律遭系统性排除在投票人口以外,选举基本权已受国家行政权消极不作为的侵害。

判决指出,桃选会身为设置及管理投票所的主管机关,有设置投票所供王在户籍地投票的法定义务,现行选罢法明文要求桃选会在选举人户籍地的机关等设置投票所,台北监狱就是政府机关,于监狱设置投票所,并无超乎法定范围。

北高行认为,中选会、桃选会等机关曾于去年10月16日、11月2日在台北监狱沙盘推演如何因应在矫正机关设置投票所,可知供在籍受刑人在监投票所投票,并非难以执行,而桃选会未加以考量王的请求,拒绝规划让王在户籍地行使投票权,而将投票所设置在王无法到达的地点,认为处分应有违法。

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监狱。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