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务-夫妻分居 可各自申报综所税
分居夫妻如何报税
5月即将开始综合所得税申报,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洪铭鸿表示,所得税申报是以「家户」为课税单位,依照修正后的所得税法第15条,夫妻所得可选择分开计税,但各项扣除额、抚养亲属等,还是要合并申报。
若夫妻是因感情不睦或受家暴威胁而分居、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具证明文件者,除了所得可完全切开,各项扣除额也可各自申报,但要注意抚养亲属的部分须先协调好,不能重复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于婚姻关系存续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开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外,夫妻所得均应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在年度中结婚或离婚,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选择分别或合并申报。
至于分居的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可以分开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及计算税额,免合并归户核课,否则仍应合并申报。
一是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采用分别财产者。二是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经法院裁定为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
三是依据家庭暴力防制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四是纳税义务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者。
其中,感情不睦,例如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而申请改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者,需要提交法院裁定书影本;至于因受家庭暴力,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保护令者(家暴),要检具通常保护令影本或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
此外,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协理陈信贤也特别提醒,分居的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若是依照非讼事件法规定,自行检具相关文件,向法院声请登记以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则表示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原因是出于婚姻当事人之自由选择,仍然不得分开办理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