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過勞怎解?陽明交大提分案限量、訂妨害司法罪7主張

近日因司法过劳引发的数起不幸事件,引发各界关注,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今天发出声明,提出建立合理工时分案限量、至订妨害司法罪等七大主张,盼司法决策者改变思维。这是国内第一所大学法学院针对司法过劳问题提出声明,也是对520即将上任新政府的期许。

阳明交大科法学院的声明指出,我国目前对于司法过劳现象对法官身心健康的影响并无相关实证研究。在美、澳等国家中,律师多以未来成为法官为荣,我国则常见法官因职涯规划因素而决定转任律师,我国法官过劳现象可能更甚于这些国家。案件过量对法官的心理健康问题,以及衍生的审判品质考量,是必须正视的现象。期许司法决策者参考其他先进国家方式,解决司法过劳的根源因素,并提出七大主张如下:

1.建立合理工时观念 进行分案限量

法院在案件量爆增时,不可将全部案件分配给既有司法 人员,必须考虑司法人员的合理工时,对超量的案件另作处理。若有大幅度之诉讼制度,应在起草制度尚未进行正式立法前,先进行司法人力影响评估,根据新制度对司法 人力之冲击而预作准备。

2.善用兼任司法人员 扩增司法人力

善用兼任司法人员,可吸纳案件急剧增加时之人力冲击。 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明白决议应建立兼任法官制度,尤其是退休法官、转任律师的法官,乃至符合转任法官条件之律师及学者专家,均为适当的兼任法官来源,且此制度在其他法治先进国家实施多年。就我国现行制度而言,若能修改司法调解制度,使两造律师在庭外先行整理争点,交换证据,若调解不成其结果可成为审判证据,如此可减少法官开庭进行准备程序之成本,加速审判速度进行。而关键因素的调解人,只要建立适当的培训认证制度,即可快速增加实施此制度所需的人力资源。

案件量大、但情节轻微案件,如侵占遗失 物、便利商店小窃盗、单纯酒驾未肇事、单纯交通违规、口角或肢体、财物轻微纷争等微罪案件,若全部流入传统司法体系,用办大案的程序审查小案,将使司法人员案件量负荷过重。可效法美国交由政府选任、非终身职的治安法官判断。

3.判决书类内容简化

日本及德国,宣判时尽量口头说明,要上诉时才给判决书。判决书可勾选,最 多 3-5 页。可用笔录代替判决。建议将来判决书之撰写,应可改采简单化模 式,以有罪判决为例,只要将主文、犯罪事实及证据标目、适用法条、量刑等 理由记载要旨即足。

4.刑事假性财产案件要收费

为彻底解决滥诉问题及舒缓案源,建议参考国际作法,采「刑事假性 财产案件有费制度」,遏止浮滥提告侵占、诈欺、背信及伪造文书罪。现行司法制度允许民众把原来单纯民事纠纷的案件伪装成刑事犯罪的形式而提出告 诉,不必付出成本,这种「以刑逼民」的方式,让检察官疲于奔命,最终常沦为告诉人「讨债」的打手,到头来以不起诉或签结方式作收,可能让检察 官侦办其他真正犯罪的案件时难以全力以赴。

若收案后发现属于定义下的假性财产案件,可以要求告诉人支付一定金额保证金,若被告遭检察官起诉,就意味着不是假性财产刑案,可发还保证金,若相反,就没入国库。

5.证据制度修改 制定妨害司法罪

随着犯罪渐趋于集团分工及组织化,越来越多关于大财团的环保、食安、财经金融犯罪、贪渎犯行、白领犯罪等影响层面即广且大之新兴犯罪随处充斥,这些大财团或集团不仅一手掌控相关不法事证,甚至一旦不法犯行东窗事发,能立即灭毁相关证据,且会尽可能地实施不正手段,例如:不实陈述、骚扰证人、藐视法庭等妨害司法的种种行为。这些行为在我国都不必受罚,如同妨害司法的天堂!要提升效率及保障司法的纯洁不受污染,就必须重建妨害司法公正罪。

6.认真看待法律科技,以科技提升审判效能

我国为数位科技大国,宜善用我国科技实力,以科技提升审判效能。若能善用远距科技,加上书证电子化系统,增加视讯开庭之便利,当可大符减少法官开庭成本,提升审判效率。

7.司法行政观念及审判价值的改变

能透过司法政策宣示,强调审判程序简化及重视效能,有助重建司法人员的认知及价值观,提升司法信任,建立人力永续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