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群/让司法不再过劳─微罪除罪化
▲法院审理微罪消耗掉的时间精力,往往牺牲了司法品质。(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司改国是会议第五组会议决议,妨害名誉罪应除罪化,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司法减量是司法改革的要务之一,因为无效率的司法过劳是损伤司法品质以及司法人员的重要因素。微罪除罪化是刑事司法减量的重要方法,因此,尽管涉及的是实体法,仍然应该纳入司改国是会议的议程。
妨害名誉罪
妨害名誉罪的打击范围及于无数情况的负面语言,因此存在许多副作用。包括:使社会大多数的人都成为犯罪者或潜在犯罪者,当然,也及于见到别人被论罪时鼓掌叫好的人;不分轻重一律入罪的妨害名誉罪,迫使司法人员必须经常处理人际间细琐摩擦;这些司法劳动鲜少有预防功能,因为,使用负面语言始终是人的普遍需求;有高度犯罪黑数,也就是高度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言论自由有高度冲突。
除此之外,诽谤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里不时地与「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原则互不适应;「合理评论」与「真实抗辩」原则在个案适用上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等等,这些特质都使得可能有真实损害的妨害名誉纠纷,比较适合具有事后仲裁性质的民事诉讼程序。总的来说,为这样问题多多的微罪规定动用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确实造成无效率的司法过劳。
不过,关于司法减量这个目标,除了妨害名誉罪之外,需要除罪化的,至少还有「通奸罪」和「普通过失致伤害罪」。
通奸罪和妨害名誉罪有着相近的情况。包括:有极高的犯罪黑数,刑罚无法达成保护目的,也缺乏预防功能,而司法人员被迫介入私人间的感情纠纷。虽然也有许多人渴望国家法律可以制裁背离婚姻忠诚的人,但除非我们回到极度封闭,没有个人自由的社会,否则刑罚对于人和人之间如何发展情感关系,以及情欲关系几乎不可能有规范作用。真实的情况是,在自由社会中随时有通奸行为发生,不会因为刑罚的存在而减少,只会尽可能隐蔽。
从「被背叛者」的角度,通奸罪是惩罚背叛的方法,然而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基于婚姻破裂后的离婚诉讼而要去处理通奸事实固然必要,但是把通奸者关进监牢,既没有保障婚姻的作用,也没有什么社会意义。甚至,如同女权运动者指出,通奸罪经常成为只处罚女性第三者的报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与法官因为通奸罪的存在而把心力投注在检视当事人的性活动,介入人们床笫的细节,乃至于是非很难分明的感情关系,也就成了没有社会贡献的消耗。
▲将微罪被告判刑,对国家也没有犯罪预防的意义。(图/视觉中国CFP)
本文要特别一谈的是「普通过失致伤害罪」。这里的「普通过失」,是相对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业务过失」)而言。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刑事案件「普通过失」的认定虽然较民事为严,但事实上它的成立门槛还是相当低。白话来说,就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闪失,很可能就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过失。由于多数人都很难担保自己一生,不会因为一个疏忽造成他人伤害,因此,和妨害名誉罪一样,「普通过失致伤害罪」使社会中相当多数的人每天都曝露在成为罪犯的风险当中:这只要想想每天的交通行为和各种高风险的职业活动就知道。
在发生普通过失致伤害的事件时,对于伤者有意义的法律救济,其实就是损害的填补。把对方判刑,不但对被害人无意义,对国家也很少有犯罪预防的意义,只是增加有前科纪录的人民而已。因为前面说过,人们日常生活的闪失并不是那么容易避免。至于对普通过失加害人而言,刑事处罚构成他一生的犯罪纪录,因为一个闪失而要付出跟随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于未来在求职、出国,以及其他社会往来遭受阻碍的代价。这实为难以承受之重。
实务上,检院也都清楚,为这类案件动用刑罚,让被告因此有犯罪前科并没有什么意义,因此,一定会尽量鼓励双方和解。然而,刑罚对被告带来的生涯威胁,却经常成为被害人「加码求偿」的诱因。一旦加码求偿,双方当事人透过和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反而降低,或者解决纷争的时间反而拉长。其结果,无论对当事人,或对国家,都是劳力、精神、时间与生活的加倍消耗,相当无效率。
对于普通过失致伤害罪的威胁感受最深的是医疗从业人员。这问题的严重性,社会公众也有所感觉,甚至也承受了「外科医师出走」一类的后果。然而,医疗过失除罪化的主张,始终通不过法界的质疑,即:一般人每天也从事各种风险行为,为什么医疗人员能独享豁免权?
其实,医疗过失除罪化问题的难解,并不在法界恐龙,也不在医界特权,而在于至今没有人意识到,「普通过失致伤害罪」的存在才是问题根源。医疗人员面对这种刑罚威胁,采取职业迁徙的对策,所以引起社会共鸣,但一般人面对同样的刑罚威胁,却因为别无选择,只能默默承受。实则,「普通过失致伤害罪」造成无谓的资源消耗与生活剥夺,对医者以及对一般人并没有什么差别。
在制度上将「普通过失致伤害罪」除罪化,让当事人与司法聚焦在「损害如何填补」,不但能大幅缓解医师职业的威胁,同时也普遍地缓解个人、社会、各种职业分工、司法与国家资源的无谓消耗。因此,「普通过失致伤害罪除罪化」是司法改革应该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普通过失」除罪化,并不是主张过失全部除罪。它仅仅是指将「普通过失」除罪,把刑罚限用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同时,它也不是主张普通过失「完全没有法律责任」,而是主张应该聚焦在民事责任来处理。
说到底,一方面,国家其实承受不起真的让多数人都成为罪犯;二方面,把可贵的司法人力投注在没有什么社会功能,却有着不少副作用的微罪上,是白白牺牲了司法品质。既然现在动员了庞大的社会力来进行全面司改,既然司法人员不断疾呼改善过劳现象,那么实在应该趁此机会检讨没有必要的刑罚规定。减掉这些微罪,法律并不会真空,只会有助于司法效率化与品质提升。
●徐伟群,中原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司改会常务执行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