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场条例》限制多又悲观 学者吁教部放宽转型条件
少子化冲击我国高教版图,近来后段私校频传停办、停招的情况。(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多名学者出席今(30)日举行的「私校退场机制学术座谈会」。(李侑珊摄)
少子化冲击我国高教版图,近来后段私校频传停办、停招的情况,学者认为,《私校退场条例》有其限制性且充满悲观,凡私校被列为专案辅导学校,被接管之后,只能等着退场,根本无法转型,不满的学校很可能采取行政诉讼,教育部如有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应修改法条关于董事会改组等相关规定,让校方并非只能面对关门这个唯一的结果。
多名学者出席今(30)日举行的「私校退场机制学术座谈会」。辅仁大学法学院长吴志光表示,依照《私校退场条例》,对于被教育部列为专案辅导的学校,实际情况其实就是政府接管,学校财源被中断,要施行百万以上工程,都必须要获得主管机关同意才能进行,单独招生也无法办理,「这个制度充满悲观」。
吴志光也说,对于办学情况不佳的私校来说,要配合政府开出的条件来转型,实则太过严苛,相关标准很难达到,而偏远地方的学校,资源又更缺乏,在无法配合的情况下,最后也只能解散,其中明显的案例当属永达技术学院,为此呼吁教育部给予私校与董事会能有更大转型空间。
高雄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律杂志》总编辑廖义铭指出,就《私校退场条例》来说,私校一旦被列为专案辅导学校,最后只能退场、停办,根本无法转型,如果学校不满,或是新的财团入主董事会,向教育部提案却被打回票,很有可能在不满教育部行政处分的情况下而提出行政诉讼,提告最后打到宪法法庭。
廖义铭认为,《私校退场条例》的规定都是基于对董事会或财团的不信任,这样的态度对校方、教职员生必然造成伤害,另外再加上打官司旷日费时,最好的办法还是教育部主动修改《私校退场条例》,给学校弹性解决转型的空间。
对于学者在研讨会的建议,教育部回应,专辅学校若未能于改善期限内完成改善,后续将停招、停办。此时学校仅能退场,不得转型,因此重组董事会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学校停招后校务正常运作及维护校产公共性。
教育部提到,学校法人可依《私立学校法》第71条规定,停办所设学校后,改办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另教育部委托财团法人金属工业研究发展中心协助提供大专校院相关咨询服务,协助学校进行转型规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