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遇车祸留后遗症 她因「态度消极」遭解雇 法院判复职
台北地院。(本报资料照片)
梁姓女子担任送货外务人员,工作途中车祸受伤,后遗症致行动迟缓,事后却遭公司开除,她因此提告请求复职、给薪;公司反指梁女伤势早已痊愈,工作态度却非常消极,还搭大众运输工具送货,已不适任。台北地院认为,纵使梁女态度不佳,公司却未劝导或采渐进式惩戒手段,不符最后手段性原则,故判梁女胜诉,可上诉。
梁女主张,他2015年3月9日在公司担任载送重物、资料的外务人员,月薪3万元,2018年12月19日骑机车载货时车祸,经诊断腰部有「创伤后周边神经痛」病症,因疼痛无法久站,行动变迟缓,属职业灾害,公司却在2019年10月11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她,因此提告请求复职,公司应补付复职前每月3万元的薪资。
公司解释,梁女车祸只受皮肉伤,当天也没有住院,但2019年2月只来上2天出勤,之后就没来上班,也没检附诊断证明申请公伤假,直到同年4月10日才回来上班,并拿出前一天开具的医嘱「建议自2019年2月11日起休养二个月」。
公司强调,梁女没依规定请假已构成旷职,公司却解雇她,反而同意依劳基法核算公伤假,梁女从回来上班到被同年9月被通知解雇,期间长达5个月,车祸伤势早已痊愈,且她工作态度消极,常以「会耽误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公司派工,甚至谎称机车坏了,改用计程车、公车、捷运跑外务,显然已不适任。
法官认为,梁女返回工作岗位后,均有到职并领全勤奖金,就算真有态度消极情事,公司也从未劝导改善,或采渐进式惩戒手段,不符最后手段性原则;另外,双方劳动条件并未约定要自备机车,公司也同意补贴梁女悠游卡加值金、计程车资,显然不能做为解雇理由,因此判梁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