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量刑標準 更能有效打詐

笔者从事打诈工作多年,时有耳闻台湾从事诈骗人口初估已达十万人以上,这个人数虽然缺乏具体实证数据,但从各地检署每年不断增加的诈骗案件数,将提供人头帐户或电信门号这些诈骗集团周边的诈骗案件一并计入,这个数据即使不中亦不远矣。十万人是个什么概念?如以台湾人口总数推估,就相当于每二百余人就有一人从事诈骗犯罪。

检察官和警察职司犯罪侦查,并无职权从源头管理金融帐户、网路广告及电信门号等业务,所以打诈光靠检警不可能竟其功,必须靠金管会、数位部及NCC等主管机关进行源头管理,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但打诈要更有成效,打诈国家队除了反思这些主管机关的职权之余,是否也需反思法院的量刑标准?

法院审判才是将诈骗犯罪定罪的最后一关,刑法第三三九条之四明文规定加重诈欺罪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合理的期待法院量刑标准至少应该取中间值,也就是从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作为中间标准,再依据个案犯罪情节轻重,上下调整诈骗犯的刑度。然而,常见诈骗集团成员最后判决的宣告刑仅落在一年至二年刑度,这意味着法院量刑都是从一年的最低刑度起跳,那对这些诈骗集团而言,在犯罪所得多半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坐牢简直比上班还划算。

相较于贩卖毒品案件,动辄遭宣告五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重刑,从事诈骗无疑是「低风险,高报酬」的好生意,形同将有心犯罪者,吸引到诈骗领域去,这是人性逐利的基本心态,有心诈骗者能不趋之若鹜?

近来常见帮派分子在这种氛围吸引下,转而从事诈骗,并以暴力控制人头帐户提供者的柬埔寨式诈骗,已使得诈骗犯罪日趋暴力化,不容吾人忽视。

实则在现行法制下,只要法院适度提高量刑标准,无须进行修法,就能有效解决轻纵诈骗犯的问题。否则,即使透过修法提高最高刑度,只要量刑仍然维持从最低刑度起跳,那修法并不会改变轻纵诈骗犯的结果。唯有法院提高量刑标准,才能更有效打击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