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网路转传假新闻关三天?小心「顺手」惹麻烦

蔡政修/静宜大学大众传播副教授

报载有7旬妇人在LINE群组转传消息,指蔡英文出访海地送了45亿,但只给高雄2千多万防治登革热,遭人告发,被警方依《社会秩序维护法》送办。在社群媒体盛行的今天,很多人从来都不确认消息的来源与真实性,只是不停转传符合其意识形态的贴文,本案就是其中一例。然而,网路谣言依法应负何等责任,有加以厘清的必要。

首先是区分网路谣言与新闻。假新闻是指由新闻媒体机构发布的不实新闻报导评论,作者大多有名有姓;网路谣言则是网友自己虚构的、或未经查证而转贴的假消息。现实上,假新闻与网路假消息经常相互引用,容易被混为一谈。鉴于大众媒体在民主政治运作中扮演重要角色,也是社会中主要的消息来源,法律课予媒体较网友更多的事实查证责任。如《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节目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

要言之,新闻报导主要是陈述事实,「事实陈述」有真实与否之问题,报导者有义务先为合理查证。明知不符合事实而加以陈述或散布,不受言论自由之保护。新闻评论也是新闻的一种,但属于意见表达,具有主观价值判断的成分;但评论者仍应基于善意,对可受公评之事发表适当的评论。所谓「善意」指依一定的证据资料,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若评论者对于明知其为不实之事,以偏颇的言论或不堪的言词为意见表达,仍然算是假新闻,应负起相关刑责

在本案中,网友不是媒体,所以警方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五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安宁秩序者」,可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然而散布谣言罪成立要件是明知讯息不实而散布,且足以影响公共安宁。2018年6月9日民进党立委邱志伟郭正亮等17位连署,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新增「未经查证在网路散播传递假新闻、假消息」,视同违法。但对一般网友而言,转贴已经是有所本,不能仅就转贴消息的内容不实断定其为刻意散布不实消息。当时网友以「假新闻、关三天」来讽刺政府对假新闻的态度。

根据报导,该名妇人虽经群组内民众提醒,未查证的消息不要转传,但并未理睬,也未收回讯息。这应该是警方将妇人送办的重要理由。必需指出,一般网友原本就没有查证的义务,自然就没有理睬他人警告「未查证的消息不要转传」的义务,除非提醒的民众明确举出事实,如说明蔡总统是「贷款」而非送钱给海地,政府确实核定了五千多万登革热防治款项韩国瑜等等,否则警方仅仅依据群组内群众的模糊提醒,就要作为成立该妇人散布谣言罪的依据,恐怕会造成很大的后遗症。以后网友传播消息时,只要有人提出「未查证的消息不要转传」,一旦该消息事后被证明为假消息,转传的网友就有可能吃上官司。

在今天,很多假新闻的操作是这样的:先由网友在论坛散布不实消息,然后媒体加以报导,记者或名嘴就宣称有所本。于是,原本依法应负起查证义务的媒体可以捕风捉影、夸夸其谈,没有查证义务的网友只要被人轻描淡写的提醒,日后就有可能被抓去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就散布谣言罪而言,必需是恶意、刻意散布明知不实的消息,才可能成立谣言罪。我们等这看这个案子怎么判。一旦成立,岂止韩粉,所有习惯随手转贴未经查证消息的网友挫勒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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