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所长撞护栏亡!陈嘉莹判死 法院揭3大理由

记者黄哲民、董美琪/台北报导

女子陈嘉莹前年9月深夜在新北市土城区拒绝警方盘查,开车冲撞并拖行清水派出所所长刘宗鑫,导致对方伤重不治。新北地方法院今天(11日)依杀人等罪判处陈女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依职权送上诉;法院指出,被告明知员警仍在车旁却高速逃逸并冲撞护栏,且手段重大造成员警殉职,犯后态度也难认悔意,据此量处死刑。

案发经过:拒检逃逸 冲撞护栏酿警殉职

根据新北地院新闻稿,案发于民国113年9月30日深夜10时54分许。陈嘉莹在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恺他命及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后,驾驶自小客车停放在新北地检署侦查大楼前。清水派出所所长刘宗鑫与员警杨姓员警路过发现车牌异常,上前盘查时察觉疑似毒品,要求陈女下车受检。

▲新北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长刘宗鑫遭女毒虫驾车拖行,不幸殉职。(合成图/记者陈以升摄、翻摄)

法院指出,陈女拒绝配合,突然猛踩油门加速逃逸。当时刘宗鑫伸手抓住陈女衣领与车窗,喝令其停车,但陈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驶,并朝金城路二段往三峡方向逃逸,期间左偏撞击捷运施工护栏,导致遭拖行的刘宗鑫后背撞击护栏后坠地。陈女随即驾车离去。刘宗鑫因头、胸、腹、背及四肢多处骨折与外伤,送医急救仍因多重器官损伤失血过多死亡。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前所长刘宗鑫遭女毒虫陈嘉莹拖行殉职,一审判处陈女死刑,家属3鞠躬感谢。(图/记者陈以升摄)

法院认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好几个罪名 从一重杀人罪论处

合议庭审理后认定,陈女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第135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罪、第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及第185条之3不能安全驾驶罪,属想像竞合犯,从一重之杀人罪处断。

量刑理由:手段重大 犯后态度难认悔意

法院指出,被害人身着制服依法执行职务,态度并无不当。陈女明知员警手仍在车内,仍加速行驶并冲撞护栏,导致对方死亡,手段重大且造成被害人家属难以弥补的伤痛,两名年幼女儿自此失去父亲。合议庭认为,陈女藐视公权力,行为情节重大。

判决也提到,陈女曾多次涉及毒品案件,素行不佳,审理中仅坦承部分犯行,否认杀人及妨害公务,且经司法精神鉴定时对被害人死亡表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难过」等语,法院认为犯后态度难认有悔意。被害人父母、妻子与岳母当庭表示无法原谅。

▲女毒虫陈嘉莹遭逮,供称怕缴不起罚金才会猛踩油门加速。(图/记者陈以升摄)

法院表示,审酌生命价值、被害人家属意见及检辩双方对刑度的主张后,认为无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恶性与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因此量处死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扣案自小客车1辆,依法宣告没收。

本案适用国民法官法审理,由审判长许必奇法官、邓煜祥法官、梁世桦法官及6名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全案将依职权送请上级法院审理。

▼刘宗鑫遭女毒虫驾车拖行,不幸殉职。(图/记者陈以升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