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我思-大同案经济部不得不为
经济部12日核准大同市场派申请召集临时股东会案,大同林家百年基业的经营权易手恐迫在眼前。不过,经济部商业司以「特例」作出的处分,论述大同公司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的解释,连日来引发学界批评是「以恶制恶」,认为政府首开恶例。其实,经济部使出撒手锏是不得不为、仍需承担法院检验的法律风险。
媒体圈开玩笑说:大同案可以写一本论文了!这种说法并不为过,大同案经济部二次的行政处分,不但法界、学界见解不一,公司派、市场派互不相让,对陆资指控的纷纷扰扰,更令人丈二金刚。
然而,是谁开下恶例?不辩自明。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为保住家族基业,在6月30日「自我解释」市场派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企业并购法,剔除约53%股东表决权,其滥权违法乱纪,种下公开发行公司有史来经营权争夺战之恶例,明显站不住脚。
外界以为政府会当「缩头乌龟」,一切交由法院作出判决,但此案对上市柜公司影响太大,倘若金管会和经济部消极不作为,恐怕明年6月底前股东会,让抢夺经营权的有心人士如法泡制,有样学样,岂不天下大乱!
公司派明显违法、违背公司治理原则、侵害股东权益,经济部率先「硬起来」,打定主意要驳回公司派变更董监事登记的申请,以儆效尤。接着第二波处分,针对市场派启动公司法173条第4项申请自行召开股临会,经长王美花站在风口上,做出勇敢承担的决定,实属不易。
据悉,经济部商业司数周前的确陷入天人交战,因过去173条第4项罕见有核准案例,对条文解释也趋严,因此被第4项的要件拘束,但试探金管会态度不希望驳回后,经济部有了盟友支持为后盾,双方决速战速决,经济部自此转向「特例」思考,勇于扩大解释。
在金管会穷尽证交法特别背信罪移送大同负责人,收回自办股务等各种处分的行政手段后,若经济部坐视大同案乱象不管,让林郭持续主持公司治理,驳回市场派申请,争议不但无解,且会歹戏拖棚大半年以上,造成股市动荡,行政首长更会芒刺在背。
从经济部这次处分书可见,考量不只有尊重金管会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更基于捍卫公司法179条、198条的一股一权,及累积投票制的精神,希望以大同案为示范,贯彻「股东平等行使权利」精神。
即便经济部是扩权解释,并不意味解释是错的。大同案的准驳,「行政部门有不得不为的时间压力」,经济部本就可针对公司法条文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利,更需接受法院的检验,SOGO案就是法院与经济部法律不同见解的例证。
SOGO案前车之鉴历历在目,凡事都交由法院判决,缠讼多年并无法解决经营权争议,行政部门若怠惰不作为,徒只助涨违法乱纪的企业为所欲为,结果恐怕是政府、股东投资人、公司三输,以后外资还敢投资台湾股市?
从SOGO案缠讼17年漫长岁月,还有大同公司106年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迄今最高法院仍无下文案例可知,上市柜企业禁不起司法牛步化让经营陷入不确定风险。倘若如学者论调,凡事都走诉讼途径,行政部门就可关门大吉了。政府去年催生商业法院,即使开张运作了,也难寄望公司经营权争议短期可快速获得司法正义的判决。
学界对经济部扩权解释忧心忡忡,担心未来案例恐层出不穷,大开方便之门。其实,经济部以「特例」解释,就不致开方便之门,且得承担法院推翻原处分风险。惟为杜悠悠之口,是否要检讨公司法,明订173条第4项「特例」要件,增订「大同条款」,经济部不妨可借机集思广益。
经济部的核准处分,只是让市场派取得召开股临会的入门票,后续能否开得成?两路市场派人马能否整合?仍待观察;而公司派是否再出招,各界也瞪大眼睛在看。这次,市场派、公司派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未来双方皆面临诸多不确定变数,鹿死谁手,大同案尚未走到最终局,后续演变且让我们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