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解释令 严查陆资藏镜人
陆资来台投资趋于严审,经济部30日同步公布解释令,针对「具有控制能力」定义提出五大解释令。投审会将公司内部可以控制董事会,包括具有决策能力、投票权等决策组织纳入解释,若以当年「双子星案」来看,采最新标准解释就会被认定为「陆资」。
经济部投审会发言人苏琪彦表示,参考过往审查案例,有两项较大改变,也就是不再限定于董事会或有权约当组织等来认定具有控制力与否,而是以有权控制董事会或决定公司营运方针的组织来认定。
他解释,过去审查案例中发现,有些单位不是叫做「董事会」,而是在董事之间成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来左右董事会决策,但未来不论是叫什么名称,只要有这种可以左右董事会决定跟公司营运者,都会被认定为「具有控制力」。
举例来说,过去双子星案投资人香港商南海发展公司与中国市场渊源及关联极深,例如股票已全部质押予香港商中国数码,且在中国数码董事会中中国籍席次过半等,代表陆资对香港商南海发展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与左右决策能力,以新标准套用,就会被视为陆资。
经济部提出五项新解释令,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第三地区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符合两岸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3项所谓「具有控制力」,包括一、与其他投资人约定下,具超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之能力;二、依法令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之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
三、有权任免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主要成员,且公司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四、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超过半数之投票权,且公司之控制操控于该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五、其他依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具有控制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