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瑕疵原則助司法效率 學者憂變「萬能條款」影響程序正義

新收案件攀升,最高法院撤销率越来越低,法界人士认为与刑事诉讼法第380条「无害瑕疵原则」有关,原则是否影响司法程序正义?「台湾法学基金会」日前举办研讨会,最高法院前院长吴灿表示,无害瑕疵原则确是原因之一。

吴灿表示,15年前最高法院撤销率约30%以上,近年维持在10%以下,他说「二审裁判品质提高了吗?这是一个问号」,吴认为,撤销率会骤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将刑诉法380条扩大解读,也就是将「无害瑕疵原则」发挥淋漓尽致的结果。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认为,「无害瑕疵原则」是建立在假设某些程序错误不会影响审判结果,不过,司法实务上审判流程是一个极复杂的过程,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造成难以评估的影响。

林家祺以大同大股东郑文逸炒股案为例,最高法院指明二审判决高达14项违法瑕疵,但最后却以「单纯诉讼程序上之瑕疵,对判决显无影响,应受刑事诉讼法第380条之限制,不得据为提起第三审上诉之适法理由」,判决让刑诉法第380条变「万能条款」。

最高法院前刑事庭长陈世淙认为,最高法院基于个案考量,将部分违反重要程序规定的瑕疵视为「不影响判决结果」,将导致部分程序规定在下级审裁判中失去规范力道,因为下级审会认为「此种程序瑕疵并不重要」。

陈世淙说,最高法院过度宽泛解释无害瑕疵,可能导致限缩部分案件的上诉权,导致被告无法获致有效的权利保护,最终损害宪法保障的诉讼权;陈认为,若有违背法令,应允许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除可让当事人有救济途径,也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诉法第380条更加慎重。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张明伟则说,最高法院用刑诉法380条驳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讨是否有滥用现象?如果第三审法院在适用第380条时违背法令,应允许提起非常上诉,并于原审判决或诉讼程序的违背法令存在有害错误时,允许非常上诉审于撤销第三审判决后,另为发回原审或自行判决。

台湾法学基金会日前举办研讨会。图/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