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飞涨 合格企业可办资产重估

至于营利事业于1981~1985年、1995~2004年及200~2021年度间取得、或前次以该等年度期间物价指数为依据,办理资产重估价的资产,因本次物价指数上涨程度未达25%,不得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61条规定,营利事业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及无形资产遇物价上涨达25%时,得实施资产重估价。

财政部13日依行政院主计总处提供的「台湾地区趸售物价指数衔接表」编造发布「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涨幅达25%以上的年度包括1980年(含当年)以前、1986年~1994年及1999年~2003年。营利事业于前开年度期间取得或前次于该等年度期间办理资产重估价的资产,均可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

以1980年为例,其资产物价倍数为1.2599倍。换言之,如果A企业在1980年以100亿元买下某资产,折旧额度为10亿元,重新估价后,该资产的价值会变成125.99亿元,折旧额度也会变成12.59亿元,即企业可折旧金额因应物价而成长,抵税额度也可增加。

财政部提醒,需要办理资产重估价的营利事业,申请期间为今年2月1日至3月1日。

营利事业可检具资产重估价申请书,叙明其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除特殊情形外,受理国税局应于收到申请书日起一个月内核定得否办理。

若通过申请,60日内要填写资产重估价申报书、重估资产总表及其明细表、重估前后比较资产负债表,向国税局办理重估价申报。

会计师指出,营利事业应根据税务机关审定的资产重估价值,自重估年度结束日的次日起调整原资产帐户,并将重估差价视为未实现重估增值,免予计入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至于经过重估价的资产,其提列折旧、耗竭或是摊折额的方式,是以重估后的价值,并且考量资产未使用年数、产量或工作时间、估列残值等因子,作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