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台铁杀警案 监护处分该有上限吗
▼台铁杀警案被告一审遭判无罪,并须接受5年监护处分,却也造成关于修法延长监护处分上限的讨论呼声。图为李承翰员警的公祭现场。(图/NPA署长室)
台铁杀警案郑姓被告于近日被嘉义地院以其于行为时无责任能力,判决无罪,引发哗然。法院虽也宣告须接受5年的监护处分,因已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故修法延长的呼声不断。只是监护处分,到底要延长多久,却是个很大的问题。
就台铁杀警案的被告来说,非因无杀人事实,而是因精神障碍造成其是非辨识与行为控制能力的欠缺,即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而不罚。被告就算最终无罪确定,却仍具有再犯及危害公众安全之风险,也因此刑法第87条第1项才课予法官于此情形,必须同时宣告监护处分的义务。
至于监护处分,并非刑罚而是保安处分,其目的就不在处罚而是矫治,受监护者于此时,就是「患者」而非「犯人」。如此的想法与制度,乃是于19世纪,由义大利医师隆布罗梭(Cesare Lombroso)所提出,其认为所以会犯罪,乃是因犯罪者退化所造成,如此的想法就倾向于犯罪非属自由意志,而是因有疾病所致。故对于犯罪者,应当成是病人,对其处遇就不应是处罚而是矫治。也因此想法,就有保安处分的制度提出,成为现代刑法的重要象征。
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强调矫治,则对于监护处分何时结束就不应设有上限,而应是治疗至再犯风险明显降低为止。如于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即针对性侵害犯于服刑完毕后,若经评估有再犯风险,法官就须令入相当处所进行强制治疗。又根据同条第2项,此等处分期间并无上限,而是每年对受刑后强制治疗者评估,直至再犯风险显著降低为止。故关于监护处分,似也应修法比照处理。
但刑后强制治疗毕竟还是拘束人身的自由,依据刑法第1条仍有罪刑法定之适用。故若法条未有处分期间的上限,就有违绝对不定刑禁止之原则。尤其所谓再犯风险显著降低的用语,实属空泛,既有违明确性原则,更可能变成长期、甚至是终身监禁,严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的宪法原则。目前也有受刑后强制治疗,因无法通过再犯风险评估致遭长期监禁,并因此提起释宪者。故就性质相类似的监护处分,若比照修改为无上限,就得面临被宣告违宪的风险,致仅能往延长期间的方向为修法。
原本,监护处分期间上限为3年,但因时间过短,故于2005年刑法修正时,于刑法第87条第3项将上限提升至5年。只是3年太短,难道5年就已足够降低再犯风险,这本身也是个矛盾。但到底要延长到10年,还是15年,甚至20年,这可能又陷入人言言殊的争执。
更值得注意的是,不管修法延长几年,矫治的付出与戒护难度都会增加,民间医疗处所接受委托执行监护处分的意愿,肯定也会大幅降低,法务部势必得设立专门医院为因应。只是在临避效应下,最终若又是将此等处所设在监狱旁,甚或是在监狱内,即便形式上有区隔,却已使监护处分与刑罚无太大的实质差异(参考阅读:吴景钦/刑后强制治疗的违宪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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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