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从释字799看监护处分该改为无期限吗
▲释字第799号解释强调,性侵害犯的刑后强制治疗期间越长,越有必要采取替代方式,否则即有违宪可能。(图/视觉中国)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大法官宣告了针对性侵害犯的刑后强制治疗是否违宪,其中,除了程序部分宣告违宪之外,其余皆采取合宪性的解释。而其中,针对刑后强制治疗没有期间限制的争议,此号解释虽未宣告违宪,但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的长期治疗仍有违宪疑虑,必须检讨。如此的警告性解释,也会连动到有关监护处分的修法。
根据《刑法》第91条之1第2项,对于性侵害犯的刑后强制治疗,并无最长期间的明文,而是直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这就不免使此等保安处分可能陷入无限期的拘禁。针对此争议,大法官释字第799号解释认为,由于保安处分并非刑罚,且是以病患而非罪犯为对待,则在性侵害犯的情况不一,自不宜有最长期间的限制,因此不违反《宪法》第23 条的比例原则。
如此的大法官解释,明显是基于犯罪实证学派的开宗始祖,即义大利医生龙布罗梭的想法。因其认为,犯罪乃因人类退化所致,自应以治疗方式为对待,既然如此,就不应有期间的限制,保安处分的构想因此而生。
强制治疗基于个别化预防的思想,似不宜明文最长期间,只是如刑后强制治疗,毕竟涉及人身自由拘束,就有可能因此陷入长期,甚至终身监禁。故释字第799号解释也强调,治疗期间越长,越有必要采取替代方式,否则即有违宪可能。
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若因无责任能力而不罚者,若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法院可宣告施以监护处分。而根据同条第3项,监护处分期间最长为5年,期间若无必要,法院可免除其执行。
而因会被处以监护处分者,必是因有精神障碍或心智欠缺,故监护之处所必为医疗机构,且比起性侵害犯,其原因更属复杂与多元。也因此,以5年为最长期间,若届时仍未治疗完毕,就必须放弃治疗将之释放,确实有其不妥之处,这也是这几年此类案件常引起讨论之处。
普遍认为,监护处分期间必须延长,但到底是该向上调为几年又是个问题。若以释字第799解释的意旨,将监护处分改成无期间限制,似乎也无违宪之虞,但真是如此吗?
确实,在监护处分的场合,以病人为对待,必须治疗到好为止,无期间上限似为理所当然,也是社会安全保护网的重要一环。只是精神障碍的治疗与一般生理疾病不同,恐难以治疗到好,而是降低其风险而已。若果如此,也会陷入终身监禁的问题。甚且,若长期治疗,尤其是已超过十年,再犯风险仍高,也代表强制监护已无太大效果,则于此时,反该思考替代手段,即社区治疗的方式。
总之,对于监护处分期间实不宜改为无期间限制,或可调整到十年;若十年的治疗后,再犯风险仍高,就应转向替代措施,如以社区治疗,再配合相对应的电子监控等。只有如此,才能免于违宪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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