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自驾巴士WinBus能靠监督沙盒畅行无阻吗
▲经济部于8月底展示自驾巴士WinBus,只是依据现有的监督沙盒法制就能让它运行无阻吗?(图/记者张庆辉摄)
经济部于8月底公开展示,由财团法人车辆研究测试中心联合业界所打造的自驾巴士─WinBus,并预计于今年底或明年初进入测试。只是依据现有的监督沙盒法制(regulatory sandbox),果能让WinBus运行无阻?
由于新创产业的实验,几乎不可能处于定性、定型的状态,就很难以常态性的法律为规范。比较方便的作法,自是先立法建立框架,并授权给主管机关可依法颁布行政命令为补充,以来调和法律安定性与新创弹性间的冲突,这即是监督沙盒的概念。而立法院在2018年12月,也通过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创新条例),就成为自动驾驶于试验阶段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惟因进入监督沙盒的试验,即可豁免部分法律的束缚,故对于申请计划自然采取严格的要求,且根据创新条例第6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申请计划,还得组成委员会为创新、效率、风险、补偿、保险等的评估与审核。凡此规范,或为保证新创实验的安全无虞,却也可能因条件极为严苛,而让人却步。
一旦审查通过而进入试验,依据创新条例第22条第1、2项,可经由主管机关核准,来排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但并不包括《洗钱防制法》、《资恐防制法》及相关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更不能免除民、刑事责任。若果如此,则当自动车肇事时,就会陷入究责的困难。
以WinBus来说,已无方向盘与煞车的设置,仅有紧急状态下的中止按钮,致达于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所定的第四级高度自动驾驶,甚至直逼第五级全自动驾驶之标准。若WinBus发生车祸而造成人的伤亡时,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无自然人驾驶之故,势必得转向车辆制造者为归责。而虽依民法第191条之1第1项,对商品制造人采取过失推定的严格责任,但若属于实验性质的Winbus,能否称为商品,就成为问题。甚至于现阶段,自动车因太复杂,得由诸多公司来分工,因此对于设计或生产瑕疵,到底是该个别归责,抑或是集体责任,就面临法律适用的窘境。
更麻烦者,还不止于此。因交通事故,刑法以驾驶者为归责中心,且法人或组织体也无法如民法般,可为究责对象。故于无人驾驶车致人死伤的场合,就只能对车辆制造者,尤其是程式设计者进行刑事究责。故司法者就得溯及检视当初的电脑程式,是否有对避免人之伤亡所为的回避设计,这既会侵害到不自证己罪权保障,也碰触刑法不溯既往的红线,恐也无人敢再替自动车为程式设计。
总之,监督沙盒仅是初阶,如何尽速建构自动车法制的基本原则,显是当务之急。毕竟,法律修改与规范完整性肯定无法赶得上社会的进步,却也不能成为科技发展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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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