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远雄案肃贪追弊 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远雄企业遭淘空及都更的贪渎弊案,是展现执法机关的肃贪决心,抑或可能虎头蛇尾,值得持续关注。(图/《镜周刊》提供)

检廉大动作搜索远雄总部新北市府,以调查远雄企业遭淘空及都更的贪渎弊案。由于远雄负责人赵藤雄,曾以缴交2亿元给国库换取免囚,目前正处缓刑期间,若又有案件定罪,就会被撤销缓刑。此次案件,是在展现执法机关的肃贪决心,抑或可能是虎头蛇尾,值得持续关注。

赵藤雄涉嫌利用人头公司抢标远雄人寿之工程,并浮报工程费以淘空公司之案件,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3款,即非常规交易与特别背信罪。此等罪名法定刑为3到10年,若不法所得超过一亿元,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成为检方手中最强力的武器。

但要证明得标公司为赵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钱来往,恐不能只凭理所当然的直觉,而须有坚实的证据。况且,私人企业非公部门,即便不公开招标,或者独厚某家公司,甚或标案金额有违市场常态,若无法证明是董事长一人独断,要说交易违反常规或是违背职务,显有违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从此也暴露出,目前对于经济犯罪刑法规范,由于要件极为模糊与不确定,致难以为定罪。

而就远雄取得海山煤矿旁土地申请变更造镇案来说,当然得调查其中有无行贿、收贿之事实。惟因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隐密性,若未能即时查到金流状况,就难为诉追,即便查有利益往来的证据,又会涉及是否有对价性疑难。尤其民意代表并无具体的职务权限,若无法证实其以预算来逼迫主管公务员就范,实很难判断有对价性,致易以政治献金来规避。

又因贪渎犯罪的诉追重点在公务员,故就算查有收贿,但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行贿者只要于侦审中自白,就必然减刑。这样的规定,能否有效诱使行贿者吐露真实,不得而知,但因法条并未明文,须先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亦无期间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后反复,只要在判决确定前认罪,如赵藤雄于合宜住宅案之情况,法官必得为减轻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罚优待条款的粗糙性,致让人有可乘之机。

一旦无法查出有受贿、行贿之情事,就仅能以图利罪来论处。惟公务员须于主观上明知违背法令,客观上要有图利行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该当此罪。而由于都市计划的变更,须经过重重关卡审查,若快速过关,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估,难免启人疑窦。但在法律上,不会去规定审查须于何时完成,亦有多人参与,也有依法定程序进行下,以专案且迅速通关的都更案,就难说是图利,反可被界定便民。而就算证明公务员有不法输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图利罪并不处罚受图利者,远雄企业也可置身事外。

总之,肃贪机关强力扫除黑金,当然是全民所期待,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让人有所失望。希望这次,不会是雷声大雨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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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