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三中案所凸显的司法弊端
▲从检方对三中案的处理过程,显现出实务大量运用的签结手段,竟完全欠缺法律的正当性。(图/镜周刊)
北检近来对中影、中广交易案重新开启调查程序,以查明其中是否有侵占、背信等情事。只是所谓三中案,从之前特侦组的签结,到如今的重启侦查,却在在暴露出诸多的司法弊端。
特侦组虽于2014年,对99年度特他第3号,即国民党涉及贱卖中影、中广、中视案,历经长达8年的侦查,最终做出查无不法之签结,却引发护航当时执政者的质疑。而如今,北检对中影掏空案调查,据其说明,乃是因去年民事法院的判决,致有人告发蔡正元涉嫌侵占、背信等罪所致,与三中案所涉的贱卖财产,并非属同一事实。
如从北检侦办重点,乃是在中影出卖后,公司负责人有否掏空资产来看,确实是不相同的案件事实。惟须注意的是,于之前三中案的调查里,所传讯者达上百人,也对国民党出售三中后的资金流向进行清查,更在签结理由中强调,董事长蔡正元并无涉案,要说如今的中影掏空案与三中案无关,只会让人有此地无银之怀疑。从此也显露出,检察实务自行创出他字案的签结手段,不仅法无所据,也因案件范围与被告无从特定,既影响相对人的诉讼权及法律的安定性,亦容易沦为政治工具,致应检讨其存在的正当与必要性。
▲中影掏空案为三中案的重启调查开了一扇门,对马前总统于此案责任归属的侦查为迟早之事。(图/镜周刊)
既然中影掏空案,已为三中案的重启调查开了一扇门,则对马前总统于此案责任归属的侦查,似属迟早之事。由于签结于法无据,自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60条,即不起诉处分确定后,仅有发现新事证才得再行诉追之效力,北检若再对三中案为侦办,并不会有程序上的问题。
而于2006年三中处分时,马前总统虽担任台北市长并兼任国民党主席,但因其所处理的是政党之财产,则在国民党只是私法人的情况下,党主席的决定就不是执行公务,致非属刑法公务员,也就不可能涉及刑罚极重的《贪污治罪条例》。至于以异于市场价格出卖资产,目前的刑罚规定,也仅出现于《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法定刑为3到10年的非常规交易罪。而因此罪乃是针对已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负责人,则在政党不可能是上市公司下,此罪也无用武之地。故若有贱卖党产之行为,最多就是触犯《刑法》第342条第1项,即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背信罪。
至于背信罪,于客观上,行为人须违背职务致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至于三中案,成罪关键当在国民党资产是否遭贱卖。如从中影市值至少百亿,却以31亿卖出来看,似乎有损党的利益,惟基于私法自治,资产到底价值多少,恐有极大的弹性与回避究责之空间。此外,背信罪在主观上,须有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图,故即便认为马前总统贱卖资产有违职务,只要查无党产出卖后,其本人或家人有收受任何回扣之事实,亦无从以此罪论处。反倒是资产出售后,如中影后续所发生的种种弊端,若有损于国民党,其反可以诈欺、背信罪等的被害人提出告诉,以来强化其无任何不法的正当性。
故从检方对三中案的处理过程,既显现出实务大量运用的签结手段,竟完全欠缺法律的正当性,更显露出对私人团体所可能涉及的渎职情事,要以现行《刑法》究责,实有其穷极之处,致应立即为检讨之对象。
好文推荐
吴景钦/人民参审这次玩真的?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