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务员职务罪违宪!辱警「X你娘、没懒X」 4人都无罪
▲辱骂员警无罪判决。(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宪法法庭今年5月判决侮辱公务员职务罪违反言论自由违宪后,彰化地方法院日前针对4件被告对员警飙国骂的案件,同时判决无罪。这些案件的被告,虽然口出「X你妈」「X你爸」、「臭警察」等恶言,但法官认定这都是被告一时的口头情绪发绪,并不会妨害公务,更不会造成警察执行上的困难,因此将4案全都判决无罪。
依据彰化地院提出的4件判决书,有1件是发生在彰化监狱,一名徐姓受刑人于8年前在舍房内大声咆哮,严重违反秩序,周姓管理员戒护将他送往正舍时,徐不满遭周男推撞击头部致伤,狂飙脏话「X你老爸、X你老妈」狂骂,两人都提告。周被依假借职务伤害罪,判缓刑2年定谳;徐男则被依妨害公务起罪嫌诉,法院认定,徐是遭到对方动手后受伤才会飙脏骂,并没有影响到后续的公务执行,因此判决无罪。
另外2件酒后在小吃店咆哮,员警到场制止,被告仍不断的辱骂员警「你这个臭警察」、「你不要在那边没懒X」,遭依刑法侮辱公务员罪起诉。
还有彰化市一名王姓男子,怀疑自己的车遭前妻毁损,气得撂2人手持棍棒到前妻住处寻衅,警方据报到场,王男不断的飙骂「警察是又怎样」、「恁爸连警察也照打!X你娘」,他事后被带回警局,辩称,「警察当时说的话我也没有在听」、「骂这些话,我又不是针对警察」。
对于该4案的判决,同一法官说明,依据宪法法庭113年判字第5号判决,对于侮辱公务员罪部分,应限于行为人对公务员当场侮辱,而且是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之情形,法官并深入阐述立法要旨、妨害公务之认定及其程度。
法官指出,该法保护的法益为「公务执行」,但并不包括公务员名誉、公职威严,法院对于个案认定时,不得仅因人民发表贬抑性侮辱言论,即迳自认定其必具有妨害公务之故意。至于妨害公务是指侮辱的行为已明显干扰到公务员的指挥、联系。一般单纯的口头嘲讽或抱怨或出于情绪反应的辱骂,虽会造成公务员的不悦,但通常不会因此妨害公务。
法官认为,该法并非要求公务员对人民无理的辱骂时,只能忍让,国家本即拥有不同强度的公权力以达公务之目的,面对无法的辱骂,公务员代表国家透过合法手段排除、制止言论,例如由在场同僚、主管警告、制止,若人民立即停止,则不得以侮辱公务员罪定之。反之,持续制止不劝,即判断其已足以影响公务员之公务执行。
法官强调,对于被告等人口出侮辱性言论并不构成侮辱公务员罪,但不代表法院赞同或鼓励此种不雅言论,不处罚并不代表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