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限縮侮辱公務員罪 他罵警「流氓」逆轉無罪確定

台中林姓男子在人行道骑机车违规被拦查,脱口对警员说出「你流氓啊」,一度被依侮辱公务员罪判拘役50日确定;林声请再审成功,法院一审认为他因警方出尔反尔态度才做主观评论,撤销改判无罪,二审援引上月宪法法庭就侮辱公务员罪解释判决,认定林未干扰警方执行职务,判无罪确定。

宪法法庭5月24日做出113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就侮辱职务罪认定违反言论自由违宪,即起失效,侮辱公务员罪部分虽合宪,但应限缩于「对公务员当场侮辱」,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林男2021年10月25日在丰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前,违规骑车上人行道被汪姓警员举发,林不满在派出所前逗留、拍照,还对汪姓、黄姓警员口出「你流氓啊」等语。台中地院丰原简易庭一审依修正前刑法第140条第1项侮辱公务员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

台中地院二审合议庭指出,依教育部国语辞典「流氓」释义,是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破坏社会秩序的不良分子,属贬抑、侮辱言词,判处驳回,全案确定。

林男声请再审,台中地院再查,且黄姓警员当时没穿制服、未出示证件,是否「依法」执行职务已有可疑,且警方不让林拍照并说「这是私人土地,你懂不懂」,可见警方目的是基于场所主人地位排除林行为,而非「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难认是在执行职务,裁定再审。

中院一审再审勘验密录器,发现双方口角,起因是林询问黄员能否拍照获同意,后又被告知不可朝派出所停巡逻车方向拍而被制止,且警方声量大,林才质问「你凶什么」,可见林是认为警方出尔反尔、态度矛盾又口气严厉,才说「你凶什么?耍流氓啊。」

一审认为,林针对警察态度、口气等事实,做出主观评论,就算尖酸刻薄,批评内容让对方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但仍难认有侮辱公务员犯意,撤销改判林无罪。

台中高分院二审援引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5号判决,以刑法140条之侮辱公务员之行为应限于「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情形,必须依表意脉络,明显足以干扰公务员指挥、联系及遂行公务者,才构成犯罪,而非人民当场对公务员任何辱骂、嘲讽或揶揄,都会干扰公务执行。

二审勘验秘录器,认为林男主观认为警员对他能否自行拍摄一事出尔反尔,才在解释过程以声量较大方式讲话,且林男认为警员态度前后矛盾、口气严厉,才口出「你凶什么?耍流氓啊」,主观没有侮辱公务员犯意,也无明显足以干扰公务员之指挥、联系及遂行公务,不构成侮辱公务员罪。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