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合憲 限縮適用範圍

宪法法庭昨宣告刑法公然侮辱罪合宪,但大幅度限缩适用范围,并订出两阶段审查标准。本报资料照片

公然侮辱释宪案共十三位人民、十二位法官声请,包括作家张大春、媒体人冯光远等八人为适用旧制的声请案,可向检察总长声请非常上诉;另适用宪法诉讼新制的五人,宪法法庭废弃原确定判决,发回更审,法院要依审查标准重新审视个案;至于法官声请案,则依判决意旨继续审判。

刑法第三○九条第一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宪法法庭认为,同一个语言或表意行为,会因为脉络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和效果,举例「吐舌头」动作,在某些文化有侮辱意味,但对毛利人而言却代表欢迎之意。

宪法法庭指出,不能因脏话或言论具有冒犯性,一律认为是无价值或低价值言论,应适度「侮辱」的适用范围,并订出两阶段审查标准,其一是依个案表意脉络,言论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范围。

大法官认为,不能仅因语言文字本身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就认定为公然侮辱,而应整体观察表意脉络,否则只因用语负面、粗鄙就一律论罪,恐使公然侮辱罪成为脏话罪。

大法官强调也要考量个案的条件、身分、社会地位,例如网红、自媒体经营者或公众人物,拥有言论市场优势,若透过网路或传媒,故意公开羞辱他人,言论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更大影响,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其次,要权衡言论对他人名誉权是否造成具体不利的影响,若超出一般人可忍受的限度,就可以用刑法处罚,另言论有促进舆论与思辨公共事务的功能,或不失文学、艺术、具学术专业等价值,也不适合论以公然侮辱罪。

宪法法庭认为,公然侮辱罪处拘役部分,因涉及剥夺人身自由,应限于侵害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经法院权衡判断后才能适用,例如有人透过网路或电子通讯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论,造成持续性、累积性或扩散性严重损害者,才能处以拘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