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威志》监院设人权委员会 卡位?
立法院于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三读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于监院下设国家人权委员会,处理与调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歧视的案件等9项;委员10人由监察院长兼任主委,另7名委员由对人权有专研或贡献,或具实务经验的监委出任。
条文规范委员会也将协助推动重要国际人权事务,包含国内法制化、修宪案、立法及修法建议案;撰提人权报告或年度国家人权报告;监督推动人权教育;促进国内外人权的交流与合作等。揆诸制度方向尚值肯定,但是仍然存有三点疑虑:
一、委员会专责处理与调查涉及侵害人权案件等九项;其中七名委员由监委出任。惟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明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由总统提名;又规定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独立行使职权。因此,若由出任委员的监委行使,则其他非属委员之监委,是否有被侵害独立职权之虞?又职掌侵害人权九项案件如何审定?若需「人权专业或经验的监委出任」,标准如何认定?
二、配合修正的《监察院组织法》明定七位当然委员应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专业领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提名前并应公开征求公民团体推荐人选。则是否限缩了《宪法增修条文》给予总统的职权?因为总统提名时并无需多元化、性别化之考量!又公开征求公民团体推荐人选,是推荐总统的提名人选或是国家人权委员的人选应再厘清!
三、总统府依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编组「人权咨询委员会」,曾于101年提出国家人权报告,又邀10位国际人权专家来台提出81点重要意见。又行政院设有《人权保障推动小组 》,推动国际人权规范研究、人权组织合作交流、人权保障机关组织设置多有贡献。如今,规定新人权委员会亦须推动以上人权事务;是否造成层级性、院际性的职权重叠,未来是否会发生多头马车或停滞推卸也需观察!
民国98年颁布《国际人权两公约国内施行法》以来,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愈被国人重要;然而,设在哪个宪政机关,形成争论的焦点。惟以「总统府」或「监察院」下设为两大主流。只是素来令人担忧的是,监察案件不全然属于人权性质,侵犯法定调查权行使确有可能;而且总统府及行政院也有推动单位,不认为有必要依据《巴黎原则》而设立法定专一机构。
直到104年总统蔡英文纳入竞选政见,尔后朝向监察院调整架构;106年总统补提11位监委,已表示强化监察院「守护人权」之功能。部分推动团体也期望宪改之前,扩大监察院之法定职责;所以对于民间推动力量而言,监察院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值得肯定。
不过宪法问题仍有疑虑,而且2020年即将进行换届的监察院,目前以7位固定监委、2位轮流监委权充,难道不是又一种安于现状的权宜措施?或是一种掀起卡位的权力斗争?如此下去恐将错失一个迈向人权机构的改革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