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设人权委员会 卡位?
立法院于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三读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存有三点疑虑:
一、委员会专责处理与调查涉及侵害人权案件等9项;其中7名委员由监委出任。惟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明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由总统提名;又规定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独立行使职权。因此,若由出任委员的监委行使,则其他非属委员之监委,是否有被侵害独立职权之虞?又职掌侵害人权9项案件如何审定?若需「人权专业或经验的监委出任」,标准如何认定?
二、配合修正的《监察院组织法》明定7位当然委员应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专业领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于1/3,提名前并应公开征求公民团体推荐人选。则是否限缩了《宪法增修条文》给予总统的职权?因为总统提名时并无需多元化、性别化之考量!又公开征求公民团体推荐人选,是推荐总统的提名人选或是国家人权委员的人选应再厘清!
三、总统府依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编组「人权咨询委员会」,曾于101年提出国家人权报告,又邀10位国际人权专家来台提出81点重要意见。又行政院设有《人权保障推动小组 》,推动国际人权规范研究、人权组织合作交流、人权保障机关组织设置多有贡献。如今,规定新人权委员会亦须推动以上人权事务;是否造成层级性、院际性的职权重叠,未来是否会发生多头马车或停滞推卸也需观察!
民国98年颁布《国际人权两公约国内施行法》以来,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愈被国人重要;然而,设在哪个宪政机关,形成争论的焦点。惟以「总统府」或「监察院」下设为两大主流。只是素来令人担忧的是,监察案件不全然属于人权性质,侵犯法定调查权行使确有可能。
直到104年总统蔡英文纳入竞选政见,106年总统补提11位监委,已表示强化监察院「守护人权」之功能。部分推动团体也期望宪改之前,扩大监察院之法定职责。
不过宪法问题仍有疑虑,而且2020年即将进行换届的监察院,目前以7位固定监委、2位轮流监委权充,难道不是又一种安于现状的权宜措施?或是一种掀起卡位的权力斗争?如此下去恐将错失一个迈向人权机构的改革良机。(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