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曝贪脏内幕!变卖公权力鞭笞公务员 5前现任立委7招敛财

记者徐恺昕/整理报导

国会集体收贿案,震惊全台,检调单位历经多年监听、行动搜证,7月31日发动大搜索,针对5名前、现任立委苏震清、徐永明、陈超明、廖国栋、陈唐山、赵正宇等人进行调查,而历时52天的调查,台北地检署21日侦结,并召开记者会说明结果,新闻稿如下: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被告苏姓立委等人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税捐稽征法、侵、诈欺等案件,于今(21)日侦查终结,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侦查经过

本案经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调查多年,见事证明确,于民国109年7月31日由主任检察官7位率同位检察官27位,指挥检察事务官、法务部调查局北部、南部、东部地区机动工作站、台北市调查处、新北市调查处、桃园市调查处及基隆市、宜兰县、新竹市、新竹县等调查站之调查官共计 230余位,持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至被告苏姓立法委员等人之立法委员国会办公室及位在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苗栗县、高雄市、屏东县、台东县等地之住处及办公室共65处执行搜索,扣得帐册、电磁纪录及疑似贿款之现金。本案侦办期间,讯问被告及证人共计191人次,搜索3次共71处,函询55家金融机构查核20人之金融帐户,向各有关单位函查相关资料7笔,用台北地检署数位采证室采证数位装置(行动电话、笔记型电脑、随身硬碟)共计15具。

▲立委起诉一览表。(图/曾梓倩制)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苏O清、廖O栋、陈O明、徐O明、李O隆、余口洋、丁O华、梁O一、吴O昌等10人,均洪贪污治罪条例罪嫌,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赵O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及违反税捐稽征法等罪嫌,提起公诉。

三、被告林O骐涉犯刑法冒用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罪嫌,提起公诉。

四、被告翁O利、李O峰等2人所犯贪污治罪条例罪;被告萧O志所犯违反税捐稽征法罪,均为缓起诉处分

五、被告陈O山、郝O汶、洪O佳、林O杰、李O值、陈O羽、刘O东、钟O信、陈O翰等9人;李O隆、郭O铭、赵O宇、林O骐4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行、收贿及刑法泄密等罪嫌,均为不起诉处分。

参、简要之起诉犯罪事实一、被告苏0清、廖O栋、陈0明、徐0明部分(一)背景说明被告李O隆因与徐O东就SOGO百货争议事件,冀望借由立法委员具有邀请相关部会业务报告、质询乃至预算审查等职务权力,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远百公司前对太流公司之曾资登记,或借由立法委员具有行使立法权、议决法职务上权力,而对公司法第9条第4项之条文进行修法,及召公听会方式,以顺利重新取回SOGO百货之经营权行贿立法委员之犯行。

(二)对于苏O清、余O洋交付贿赂部分被告李O隆于101年初起,辗转认识被告苏清后,即分别基于行、收贿之犯意,委由被告苏O清利用立法委员法定职务权限,接续召开协调会为有利李O隆之发言或于委员会提案等职务行为,积极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于91年间之增资登记,以达成李O隆取回SOG百货经营权之目的,再以借款、参与党内初选等名义,自101年815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多次由被告李隆交付现金或支票,共计新台币(下同)2,580万元之贿赂予被告苏O清收受;另自103年6月5日起至108年11月7日止,由被告李O隆交付现金或支票,共计124万元之贿赂予被告余O洋收受(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壹、及起诉书附表二示)。

(三)对于被告廖0栋及丁O华交付贿赂部分被告李O隆于101年初请托被告苏O清协助向经济部施压太流公司增资登记争议案后,拟再寻求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协助,得悉是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O铭曾任国会研小、主任,娴熟国会与行政机关沟通运作,乃于104年衫告郭O铭同时参与被告苏O清对经济部施压太流公议案之运作。后被告郭O铭透过被告丁O华联系被栋后,即分别基于行、收贿之犯意,被告廖0栋及丁华自104年3月起至109年7月间,利用立法委员法定职务权限接续就被告李O隆所请托太流公司增资登记争议案有关事项,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中行使质询官员、提出法律修正案、删除或冻结预算及召开公听会、协调会等职务行为,要求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前开91年间之增资登记,以达成被告李O隆取回SOGO百货经营权之目的。被告廖0栋并收受现金贿赂共790万元,被告丁华则收受现金贿赂共180万元(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壹、三所示)。

(四)对于陈0明与梁0一交付贿赂部分被告李O隆于108年间,因见长久以来透过立法委员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相关公司登记未获成效,亟思有所改变,得知我国曾于102年11月7日与新加坡签订「台星经济伙伴协定」(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ASTEP,于103年4月19日正式生效),该协定针对我国与新加坡两国间投资争端提供纷争解决机制;被告李O隆等人为夺回SOGO百货经营权而萌生以ASTEP之争端解决程序、声请仲裁及透过立法委员举办公听会等方式,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增资登记。进而计划由被告李O隆提供资金,被告郭O铭负责寻找、联系,而以金钱有求被告陈O明以经济委员会召集委员名义提供协力立法委员法定职权,先在东吴大学所发「公司法罚研析公听会」函文上,盖印其国会办公室之横条章后送经济部,再于108年12月16日亲自致电经济部长沈O津及要求经济部国会联络人魏O纲派员出席该公听会等方式,逼迫经济部官员参加上开公听会,冀能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增资登记,再由被告翁O利负责财务、出纳工作,以现金给付或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所开立之公司名义捐赠政治献金,假借捐赠政治献金之方式交付贿赂,被告陈0明因此于109年1月9日收受贿赂100万元,被告梁一因此收受贿赂50万元(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壹、四所示)。

(五)对于徐0明与吴O昌期约贿赂部分被告李O隆等人为夺回SOGO百货经营权而萌生以ASTEP之争端解决程序、声请仲裁及透过立法委员举办公听会等方式,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公司增资登记。被告李O隆与被告徐0明、郭O铭、吴O昌等人,遂于108年12月2日上午,在立法院徐O明国会办公室内会面,期约由被告徐0明与东吴大学合办公听会,并由被告徐O明借用立法院红楼会议室作为举办场所,再共同具名发文施压经济部官员出席,复约定由被告吴O昌作为收受贿赂之联系窗口,并以政治献金名义汇入时代力量政治献金专户,然双方因就给付政治献金一事联系沟通上有疏失,而未能交付贿赂(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壹、五所示)。

二、被告赵O宇、林O骐部分(一)被告赵O宇因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嫌。经检察官前往其位于桃园市八德区住处搜索时,查获以纸袋或牛皮纸袋装载或包里之现金920万元,就上开与其收入显不相当之财产增加中,经查有17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无法为完整、充分、详实之交代,亦无法证明其来源为合法而故意不为合理之说明。(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贰、四所示)。

(二)被告赵O宇明知其于108年7月间,居间仲介昭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昭扬投资公司)购买桃园市桃园区三民段某地号土地,竟基于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之犯意,在买卖双方于108年7月30日签约成交后,要求昭扬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萧O志(违、反税捐稽征法罪部分,另为缓起诉处分),以捐献政治献金名义,支付仲介佣金221万8,000元,被告赵O宇并配合开立营利事业捐赠政治献金收据,规避该笔佣金应于108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时作为执行业务所得纳入课税,以此不正方式逃漏该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68万2,140元,足以生损害于税捐稽征机关税收管理之正确性,并影响国家课徴税收之收入(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贰、五所示)。

(三)被告林O骐基于冒用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知其个人对营建署办理「阳明山国家公园计划第4次通盘检讨案」(下称4通案)作业仅一知半解,且对宝O公司所提出之陈情案毫无所悉下,竟致力营造委员赵O宇已运用立法委员职权,关切、施压营建署及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务必于4通案中,将新北市金山区顶中股段硫磺子坪小段某地号等土地划出国家公园管制区之假象,取信业者陈O瀚等人,而向陈O瀚等人诈得1,100万元。另被告郭O铭则基于侵占业务上持有款项之犯意,将业者所交付应转交之款项共计700万元占为己有(详如起诉书犯罪事实贰、二、三所示)。

肆、所犯法条一、犯罪事实壹、二、三、四、五部分(一)被告李O隆、郭O铭2人交付贿赂被告苏O清、余O洋、廖O栋、丁O华、陈O明、梁口一,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嫌。(二)被告李O隆、郭O铭2人期约贿赂被告徐0明、吴O昌,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对于公务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期约贿赂罪嫌。(三)被告苏O清、余O洋、廖0栋、丁O华、陈0明、梁0一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嫌。(四)被告徐0明、吴O昌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期约贿赂罪嫌。

二、犯罪事实贰部分(一)被告赵O宇就其住处扣得170万元无法提出合理说明之犯意,明财产来源部分,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第1款之财产来源不明罪嫌;就其指示昭扬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萧〇志以捐献政治献金之方式给付土地仲介佣金,以规避佣金部分所应缴纳之个人综合所得税部分,系违反税捐稽征法第41条之逃漏税捐罪嫌。(二)被告林O骐佯以赵O宇之立法委员名义讹诈殡葬业者,使其等误信立法委员确有介入施压营建署及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官员,进而先后3次收受业者现金之所为,应属接续犯,仅论以一罪之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1款冒用公务员名义诈欺取财罪嫌。(三)被告郭O铭将殡葬业者先后4次交付之现金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及800万元,扣除其原可分得之200万元后,剩余1,800万元本应悉数交予被告赵O宇及林0骐,被告郭O铭竟将该1,800万元中之700万元侵占入己,应论以一罪之刑法第336条第2项业务侵占罪嫌。

伍、量刑意见一、被告苏O清、廖O栋、陈0明、徐0明部分(一)被告苏O清、廖O栋、陈O明、徐O明等人均为身居庙堂高位、手执立法权牛耳之立法委员,本应兼衡「全民」之共同利益行使立法权,以法律约制国家权力不当行使及平衡私人与公益、私人相互间之利害冲突,并应本诸法律基本原则制定合宪之法律,以作为司法机关定纷止争之衡断依据。然竟自甘堕落,自101年起直至109年因本案而遭逮捕时止,期约、收受金钱贿赂而变卖国家公权力,沦为被告李O隆以金钱豢养之家臣,肆无忌惮假行使立法委员职权之威势,恣意、泛滥以协调会、公听会、业务说明报告、质询、预算审查等之名义,对于坚持遵循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结果、依法行政之行政院相关部会公务员为鞭笞、骚扰与恫吓,冀图相关部会公务员在不堪压力下,变更既有见解,进以完成被告李O隆所交付之使命。甚者,为谋求被告李O隆「一人」之最大利益,竟不惜为其「夺回太流公司经营权」之目的量身提案修法,更全然无视「真正溯及既往」之法律效力对法安定性造成重大侵害而绝对为宪法所不许,冀图在公司法中修订新增「真正溯及既往」条款,以满足被告李O隆之想望。

(二)尤有甚者,司法权作为国家主权核心权力之一,对内拘束全国人民乃至政府机关,对外则原则上不能让渡他国行使或容任他国无视甚至片面变更我国司法机关之既有决定。然被告廖O栋、陈0明、徐0明等人身为立法委员,明知太流公司经营权之争,原与新加坡商天义公司等全然无涉,且我国与新加坡所签订「台星经济伙伴协定」(ATEP)之原意,本在于促进两国间之贸易自由化、经济整合与拓展经贸投资,而被告李O隆将其名下太流公司股权移转予新加坡商天义公司等,其目的别有用心,证其等为谋协助被告李0隆之私人利益,除滥用其等之立法委员职权外,更不惜以我国为质,欲借由公听会等方式将太流公司经营权之争强行透过ASTEP诉诸国际仲裁,恶意扭曲、滥用我国与新加坡签订ASTEP之初衷,并将司法问题政治化,借此实质侵犯我国司法权,强将我国无端卷入国际纠纷,罔顾此种政治操作将对我国原已严峻之国际参与处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综上,被告苏O清、廖O栋、陈O明、徐O明以权敛财之金权游戏,为谋私利而与权贵财团朋党比周、言曲使私。除严重危害我国之公平正义、吏治廉洁,更进以对「权力分立」之宪政体制造成重大威胁,致使立法权得以借由千预行政权进以侵犯司法权,混乱、断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甚钜。故建请法院予以重惩,从重量刑,以儆效尤。

二、被告赵O宇部分「人不率,顺不从;身不先,则不信」。被告赵O宇身为立法委员,除依宪法及法律之规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外,其所参与制定之法律,更有兼及全国之效力,本当自重品位,服膺国法,表里如一而为人民表率。证其明知公务员为人民公仆,薪资来自纳税人,操守廉洁,戮力从公,乃其本分,除破坏法律秩序,腐蚀社会根基外,更影响政府公信力,降低国家竞争力;而税捐收入实为维持国家正常运作进以保障人民生存福祉所必须,且「量能课税」原则实为税法基本原则,使全国纳税义务人按其实质税负能力,负担税捐,进以落实租税平等,被告赵O宇竟不思以身作则,而以法所不许之方式敛聚无法提出合理说明财产来源之金钱及逃漏税捐,稽其所为,倘未予严惩,又将如何导正国之纲纪,使诚实纳税之国民得以甘服国法?是以,建请法院对被告赵O宇,从重量刑。

三、被告李〇隆、丁〇华部分被告李O隆在侦查中自白,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后段之规定减轻其刑;被告丁〇华在侦查中自白,并已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请依同条例第8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又被告2人于侦查中供述与本案案情有重要关系之待证事项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证,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且业经检察官事先同意,就其等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并请依证人保护法第14条第1项规定,递减轻其刑。

陆、没收犯罪所得一、被告苏O清所收受之贿赂共计2,58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二、被告廖O栋所收受之贿赂共计79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三、被告陈O明所收受之贿赂共计10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四、被告赵O宇于本案扣押、财产来源不明之现金17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另逃漏税捐而未缴纳之108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68万2,140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五、被告余O洋所收受之贿赂共计124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六、被告丁O华所收受之贿赂共计18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七、被告梁O一所收受之贿赂共计5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八、被告林O骐诈欺犯罪所得共计1,10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九、被告郭O铭于侵占犯罪所得共计700万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之规定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一表格秒懂立委贪污罪状。(图/北检提供)